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年版)
9.7 消防排水
9.7.1 对于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消防废水,应设置消防废水排水收集设施。
9.7.2 消防废水宜利用工厂生产废水或雨水系统收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利用生产废水系统、雨水系统收集消防排水时,应按最大消防废水量校核排水系统的收集能力;
2 含有可燃液体的消防排水收集系统应在出生产设施、罐区时设置水封,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9.7.3 使用或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设施应有初期污染雨水收集处理及消防污染水应急收集处理的措施。
9.7.2 消防废水宜利用工厂生产废水或雨水系统收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利用生产废水系统、雨水系统收集消防排水时,应按最大消防废水量校核排水系统的收集能力;
2 含有可燃液体的消防排水收集系统应在出生产设施、罐区时设置水封,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9.7.3 使用或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设施应有初期污染雨水收集处理及消防污染水应急收集处理的措施。
条文说明
9.7.1 为防范和控制精细化工企业发生火灾时消防排水对周边水体环境的污染及危害,降低环境风险,制定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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