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175-2016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相关规定,坚持安全、适用、绿色、节能、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营造功能完善、适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寓教于乐的学前教育环境。不得建设豪华幼儿园。幼儿园的建筑宜为多层或低层建筑。
第二十条 幼儿活动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在三层及以下楼层,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班级活动单元应满足幼儿活动、生活等功能需求。
三、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
四、应保证每个幼儿有一张床位,不宜设双层床,床位侧面不应紧靠外墙布置。
第二十一条 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二条 建筑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三条 主要建筑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班级活动单元不应低于3.00m。
二、综合活动室不应低于3.90m。
第二十四条 晨检接待厅(门厅)应宽敞明亮,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第二十五条 走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边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中廊净宽不应小于2.40m。
二、寒冷地区、严寒地区和温和地区的外廊宜设封闭窗。厨房与幼儿就餐地点不在同一幢建筑的,宜设封闭连接廊。
第二十六条 幼儿出入的门厅、走廊不应设台阶。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二十七条 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设置的数量和总宽度应按幼儿通行安全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确定。
二、楼梯间应有直接自然采光、通风和人工照明。
三、楼梯踏步高度及宽度、楼梯井宽度、楼梯扶手、垂直栏杆间净距应方便幼儿使用、保护幼儿安全。楼梯栏杆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
四、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五、入口处应设置上下楼梯相互礼让、靠右行走等指示和警示标志。
六、宜设幼儿扶手和成人扶手。幼儿扶手高度不应高于0.60m,底层及顶层扶手端部应纵向延伸1个踏步宽度。扶手端部和转弯部位不应有棱角。
七、招收残疾幼儿的幼儿园宜设置电梯。
八、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室外楼梯。
第二十八条 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
第二十九条 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活动室、寝室和综合活动室等用房应采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
二、门厅、走道、楼梯、衣帽储藏室、卫生间、集中浴室应采用防滑楼地面。
第三十条 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活动用房宜设双扇平开门,禁止设置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玻璃门,不宜设置金属门,不应设置门槛。宜在靠墙部位设置固定门扇的装置。
二、班级活动单元内各项用房之间宜设门洞,不宜安装门扇。
三、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0m~1.20m高度内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四、直接采光窗不应采用彩色玻璃。
五、幼儿活动用房窗台距楼地面不宜高于0.60m,并应设安全护栏。走廊和阳台开启窗距地1.80m以下不应设平开窗或悬开窗。
第三十一条 墙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活动用房的内墙面、顶面粉刷应符合环保、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宜选用适合幼儿审美情趣和心理特点的明亮色彩。
二、所有内墙的阳角、方柱及窗台应做成小圆角。
三、幼儿活动用房、走廊内墙面应具备展示教材、作品和布置环境的条件。
四、外墙面1.30m以下不应做质地粗糙饰面,外墙的阳角及方柱应做成小圆角。外装修宜选用适合幼儿审美情趣和心理特征的色彩,并应与园区环境协调。
第三十二条 幼儿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临近活动室或寝室,宜分间或分隔设置。
二、卫生间内不应设台阶。
三、卫生间的门不应直对活动室和寝室。
四、盥洗室与厕所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五、盥洗台、厕位的高度、间距及进深应适合幼儿使用需求。
六、盥洗水龙头应采取降压措施。
七、宜有直接的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排气设施。
八、地处干旱缺水地区的农村幼儿园宜设置节水型卫生环保厕所,严禁在化粪池盖板上设置蹲位,化粪池应设于室外并密封,盖板上应设竖向排气管道,出粪口应加盖并应有防止幼儿移动、开启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厨房平面布置应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厨房不得设在幼儿活动用房的下部。房屋为多层时,宜设置提升食梯。如使用罐装燃气,应设置有外门的钢瓶储存间。
第三十四条 晨检接待厅、保健观察室、隔离室应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隔离室内宜设置厕所。6班及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应设置洗涤消毒间,6班以下的幼儿园应设置洗涤消毒设备。
第三十五条 幼儿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空气对流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主要建筑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活动用房宜设置集中采暖系统,散热器应暗装。采用电采暖,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采用壁炉、火墙、火炉采暖,排烟管道必须畅通、无泄漏、无回流,并应安装一氧化碳报警装置。禁止采用无烟道火炉采暖。室内空气质量、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二、室内照明应采用带保护罩的节能灯具,不得采用裸灯。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幼儿活动用房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插座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照明开关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40m。动力电源与照明电源应分开敷设和控制,不得混用。
三、幼儿活动用房、卫生保健用房(包括晨检接待厅、保健观察室、隔离室)、厨房备餐间宜安装紫外线杀菌灯,灯具距楼、地面高度宜为2.50m。紫外线杀菌灯开关应单独设置,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并应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止误开误关措施。
四、配电箱下口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
五、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六、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网络、通信、有线电视、安保监控等线路,预留接口。
第三十七条 园区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二、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三、园区内严禁设置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第二十条 幼儿活动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在三层及以下楼层,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班级活动单元应满足幼儿活动、生活等功能需求。
三、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
四、应保证每个幼儿有一张床位,不宜设双层床,床位侧面不应紧靠外墙布置。
第二十一条 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二条 建筑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三条 主要建筑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班级活动单元不应低于3.00m。
二、综合活动室不应低于3.90m。
第二十四条 晨检接待厅(门厅)应宽敞明亮,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第二十五条 走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边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中廊净宽不应小于2.40m。
二、寒冷地区、严寒地区和温和地区的外廊宜设封闭窗。厨房与幼儿就餐地点不在同一幢建筑的,宜设封闭连接廊。
第二十六条 幼儿出入的门厅、走廊不应设台阶。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二十七条 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设置的数量和总宽度应按幼儿通行安全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确定。
二、楼梯间应有直接自然采光、通风和人工照明。
三、楼梯踏步高度及宽度、楼梯井宽度、楼梯扶手、垂直栏杆间净距应方便幼儿使用、保护幼儿安全。楼梯栏杆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
四、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五、入口处应设置上下楼梯相互礼让、靠右行走等指示和警示标志。
六、宜设幼儿扶手和成人扶手。幼儿扶手高度不应高于0.60m,底层及顶层扶手端部应纵向延伸1个踏步宽度。扶手端部和转弯部位不应有棱角。
七、招收残疾幼儿的幼儿园宜设置电梯。
八、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室外楼梯。
第二十八条 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
第二十九条 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活动室、寝室和综合活动室等用房应采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
二、门厅、走道、楼梯、衣帽储藏室、卫生间、集中浴室应采用防滑楼地面。
第三十条 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活动用房宜设双扇平开门,禁止设置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玻璃门,不宜设置金属门,不应设置门槛。宜在靠墙部位设置固定门扇的装置。
二、班级活动单元内各项用房之间宜设门洞,不宜安装门扇。
三、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0m~1.20m高度内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四、直接采光窗不应采用彩色玻璃。
五、幼儿活动用房窗台距楼地面不宜高于0.60m,并应设安全护栏。走廊和阳台开启窗距地1.80m以下不应设平开窗或悬开窗。
第三十一条 墙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活动用房的内墙面、顶面粉刷应符合环保、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宜选用适合幼儿审美情趣和心理特点的明亮色彩。
二、所有内墙的阳角、方柱及窗台应做成小圆角。
三、幼儿活动用房、走廊内墙面应具备展示教材、作品和布置环境的条件。
四、外墙面1.30m以下不应做质地粗糙饰面,外墙的阳角及方柱应做成小圆角。外装修宜选用适合幼儿审美情趣和心理特征的色彩,并应与园区环境协调。
第三十二条 幼儿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临近活动室或寝室,宜分间或分隔设置。
二、卫生间内不应设台阶。
三、卫生间的门不应直对活动室和寝室。
四、盥洗室与厕所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五、盥洗台、厕位的高度、间距及进深应适合幼儿使用需求。
六、盥洗水龙头应采取降压措施。
七、宜有直接的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排气设施。
八、地处干旱缺水地区的农村幼儿园宜设置节水型卫生环保厕所,严禁在化粪池盖板上设置蹲位,化粪池应设于室外并密封,盖板上应设竖向排气管道,出粪口应加盖并应有防止幼儿移动、开启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厨房平面布置应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厨房不得设在幼儿活动用房的下部。房屋为多层时,宜设置提升食梯。如使用罐装燃气,应设置有外门的钢瓶储存间。
第三十四条 晨检接待厅、保健观察室、隔离室应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隔离室内宜设置厕所。6班及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应设置洗涤消毒间,6班以下的幼儿园应设置洗涤消毒设备。
第三十五条 幼儿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空气对流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主要建筑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活动用房宜设置集中采暖系统,散热器应暗装。采用电采暖,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采用壁炉、火墙、火炉采暖,排烟管道必须畅通、无泄漏、无回流,并应安装一氧化碳报警装置。禁止采用无烟道火炉采暖。室内空气质量、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二、室内照明应采用带保护罩的节能灯具,不得采用裸灯。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幼儿活动用房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插座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照明开关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40m。动力电源与照明电源应分开敷设和控制,不得混用。
三、幼儿活动用房、卫生保健用房(包括晨检接待厅、保健观察室、隔离室)、厨房备餐间宜安装紫外线杀菌灯,灯具距楼、地面高度宜为2.50m。紫外线杀菌灯开关应单独设置,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并应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止误开误关措施。
四、配电箱下口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
五、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六、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网络、通信、有线电视、安保监控等线路,预留接口。
第三十七条 园区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二、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三、园区内严禁设置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条文说明
第十九条 幼儿园建设既要防止因陋就简、降低标准、影响安全使用的行为,又要防止盲目投资、华而不实的倾向。幼儿园建筑应有别于成人建筑,具有儿童化特征。幼儿园建筑应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避免不利的环境因素对幼儿身心的伤害。幼儿园的建筑层数主要从幼儿的生理特点、使用要求和节约土地的原则考虑,宜建多层或低层建筑。
第二十条 为保证在遭遇自然灾害时幼儿能安全、迅速地脱离危险场所,幼儿活动用房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阴暗、潮湿,采光、通风条件较差,不利于幼儿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安全迅速疏散,故严禁将幼儿使用的房间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为方便幼儿的活动和班级管理,幼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室宜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单元。
为保证班级活动单元内的采光通风、空气质量和安全疏散要求,规定不得在班级活动单元内搭设阁楼或夹层作寝室。
为防止幼儿坠落摔伤,不宜使用双层床。为防止幼儿受凉或烫伤,幼儿的身体应避免与外墙面或暖气片、壁炉、火墙等接触,床位侧面应与其保持适当距离。
第二十三条 室内净高系指楼、地面至结构梁底间的垂直距离。当室内顶棚或风道(管道)低于梁高时,净高计至顶棚或风道(管道)底。净高依据室内容纳的幼儿和教师人数所需要的空气量及每小时换气次数确定。
第二十四条 晨检接待厅(门厅)具有集散、晨检、滞留、小憩、展示、接待、传递信息等功能,面积及采光应满足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走廊宽度主要基于交通联系、人流量、小型活动、防火安全疏散和其他使用功能考虑。
第二十七条 楼梯设计要充分考虑幼儿行为活动的特点和安全防护、安全疏散的要求。螺旋形楼梯及扇形踏步的踏面宽度不一,易造成踏空,危及幼儿行走安全,不得用作疏散楼梯。
第二十八条 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应牢固,宜透空。幼儿生性好动、喜爱攀登,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能力较弱,安全防护栏杆的高度必须符合规定,其构造应采用不可攀登形式。
第二十九条 楼地面是幼儿直接接触的界面,其材料性能与构造做法应符合安全、卫生、保暖和具有一定弹性的要求,以免影响幼儿身体健康和室内环境卫生。水泥楼地面等硬质楼地面会使幼儿的脚感生硬,影响踝关节的发育,容易发生摔伤事故,而且水泥楼地面容易起灰,不易清洁,故不宜采用。
第三十条 幼儿活动用房的门宽应满足防火疏散要求和家具搬运需要。固定门扇的装置应设于靠墙部位,防止幼儿行走时绊倒。
幼儿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同时容易忽视对周围的注意,为防止开关门时撞伤幼儿,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设置观察窗,观察窗不应安装易碎玻璃。
为保证阳光照射,以利于幼儿的身体发育,保证幼儿对自然物体的真实感觉,直接采光窗不应使用彩色玻璃。
幼儿园的窗与成人建筑的窗最大的差别在于窗台的高度不一样,为保证室内采光量和幼儿的对外视线不被遮挡,避免产生封闭感,幼儿活动用房的窗台距楼地面不宜高于0.60m,并应设安全护栏。为防止幼儿和教职工碰伤头部,走廊和阳台的开启窗距地1.80m以下不应设平开窗或悬开窗。
第三十二条 为有利于环境卫生、方便使用和清洗消毒,应尽可能采用室内水冲式厕所,并分班设置。
为防止盥洗水龙头因水压过大溅湿幼儿的身体及衣服,应有减压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厨房的钢瓶储存间应对外单独设门,并保持通风。
第三十四条 保健观察室应满足布置药橱和常用诊疗设备的要求。一旦幼儿发生身体的伤害或危急病症,在未送医院之前,可在幼儿园进行相应的紧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室内的空气质量直接影响幼儿身心健康,必须妥善处理幼儿活动用房的朝向、采光、照明、通风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室内的采暖设施应因地制宜,既要有利于调控室内的温度,又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幼儿园的室内空气质量和新风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的有关规定。
为保护幼儿视力的健康,选择和布置灯具时应解决光源频闪效应和眩光问题,采用电子镇流器的多光源可基本消除频闪效应,采用格栅灯或带透明罩的灯具可基本消除眩光。幼儿的好奇心较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为防止发生触电事故,幼儿用房的电源插座必须防止幼儿触及。
紫外线消毒灯对空气杀菌最为有效,但对幼儿的眼睛和皮肤有较大的伤害。室内有人时,严禁开灯消毒。为防止幼儿误开,其开关应设置在幼儿不能触及的高度。为防止工作人员误开误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操控,同时设置警示标识,防止误开误关。
为防止在停电状态下发生意外灾害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具。
应根据不同用房使用功能的需要,结合室内装修,敷设或预留弱电管线,安装有关设施。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幼儿的身心安全,幼儿园应加强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配置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为保证在遭遇自然灾害时幼儿能安全、迅速地脱离危险场所,幼儿活动用房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阴暗、潮湿,采光、通风条件较差,不利于幼儿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安全迅速疏散,故严禁将幼儿使用的房间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为方便幼儿的活动和班级管理,幼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室宜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单元。
为保证班级活动单元内的采光通风、空气质量和安全疏散要求,规定不得在班级活动单元内搭设阁楼或夹层作寝室。
为防止幼儿坠落摔伤,不宜使用双层床。为防止幼儿受凉或烫伤,幼儿的身体应避免与外墙面或暖气片、壁炉、火墙等接触,床位侧面应与其保持适当距离。
第二十三条 室内净高系指楼、地面至结构梁底间的垂直距离。当室内顶棚或风道(管道)低于梁高时,净高计至顶棚或风道(管道)底。净高依据室内容纳的幼儿和教师人数所需要的空气量及每小时换气次数确定。
第二十四条 晨检接待厅(门厅)具有集散、晨检、滞留、小憩、展示、接待、传递信息等功能,面积及采光应满足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走廊宽度主要基于交通联系、人流量、小型活动、防火安全疏散和其他使用功能考虑。
第二十七条 楼梯设计要充分考虑幼儿行为活动的特点和安全防护、安全疏散的要求。螺旋形楼梯及扇形踏步的踏面宽度不一,易造成踏空,危及幼儿行走安全,不得用作疏散楼梯。
第二十八条 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应牢固,宜透空。幼儿生性好动、喜爱攀登,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能力较弱,安全防护栏杆的高度必须符合规定,其构造应采用不可攀登形式。
第二十九条 楼地面是幼儿直接接触的界面,其材料性能与构造做法应符合安全、卫生、保暖和具有一定弹性的要求,以免影响幼儿身体健康和室内环境卫生。水泥楼地面等硬质楼地面会使幼儿的脚感生硬,影响踝关节的发育,容易发生摔伤事故,而且水泥楼地面容易起灰,不易清洁,故不宜采用。
第三十条 幼儿活动用房的门宽应满足防火疏散要求和家具搬运需要。固定门扇的装置应设于靠墙部位,防止幼儿行走时绊倒。
幼儿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同时容易忽视对周围的注意,为防止开关门时撞伤幼儿,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设置观察窗,观察窗不应安装易碎玻璃。
为保证阳光照射,以利于幼儿的身体发育,保证幼儿对自然物体的真实感觉,直接采光窗不应使用彩色玻璃。
幼儿园的窗与成人建筑的窗最大的差别在于窗台的高度不一样,为保证室内采光量和幼儿的对外视线不被遮挡,避免产生封闭感,幼儿活动用房的窗台距楼地面不宜高于0.60m,并应设安全护栏。为防止幼儿和教职工碰伤头部,走廊和阳台的开启窗距地1.80m以下不应设平开窗或悬开窗。
第三十二条 为有利于环境卫生、方便使用和清洗消毒,应尽可能采用室内水冲式厕所,并分班设置。
为防止盥洗水龙头因水压过大溅湿幼儿的身体及衣服,应有减压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厨房的钢瓶储存间应对外单独设门,并保持通风。
第三十四条 保健观察室应满足布置药橱和常用诊疗设备的要求。一旦幼儿发生身体的伤害或危急病症,在未送医院之前,可在幼儿园进行相应的紧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室内的空气质量直接影响幼儿身心健康,必须妥善处理幼儿活动用房的朝向、采光、照明、通风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室内的采暖设施应因地制宜,既要有利于调控室内的温度,又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幼儿园的室内空气质量和新风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的有关规定。
为保护幼儿视力的健康,选择和布置灯具时应解决光源频闪效应和眩光问题,采用电子镇流器的多光源可基本消除频闪效应,采用格栅灯或带透明罩的灯具可基本消除眩光。幼儿的好奇心较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为防止发生触电事故,幼儿用房的电源插座必须防止幼儿触及。
紫外线消毒灯对空气杀菌最为有效,但对幼儿的眼睛和皮肤有较大的伤害。室内有人时,严禁开灯消毒。为防止幼儿误开,其开关应设置在幼儿不能触及的高度。为防止工作人员误开误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操控,同时设置警示标识,防止误开误关。
为防止在停电状态下发生意外灾害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具。
应根据不同用房使用功能的需要,结合室内装修,敷设或预留弱电管线,安装有关设施。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幼儿的身心安全,幼儿园应加强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配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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