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JTS158-2019
8.4 防爆
8.4.1 油气化工码头的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宜参照附录A划分。
8.4.2 油气化工码头的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8.4.3 油气化工码头爆炸危险环境的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及设备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8.4.2 油气化工码头的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8.4.3 油气化工码头爆炸危险环境的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及设备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8.3 防雷、防静电接地
- 下一节:8.5 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