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 JGJ7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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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暖通空调

10.1.1 教学用房、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用房采用自然通风无法满足室内卫生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其通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有关新风量的规定。
10.1.2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供暖设施。
10.1.3 校舍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校、培智学校的图书阅览室、普通教室及学生宿舍供暖室内设计温度不宜低于20℃;
    2 具有按摩功能的劳动职业技术教室供暖室内设计温度不宜低于22℃;
    3 其他用房的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的要求执行。
10.1.4 当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的供暖系统应分区设置。
10.1.5 盲校、培智学校学生使用房间的散热器应设安全防护措施。
10.1.6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25℃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降温设施;空调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1.1 良好的通风措施是保持房间卫生、保证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无论是从卫生还是节能角度考虑,自然通风都是首选方式,自然通风无法满足室内卫生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按照换气次数给出了宿舍通风量设计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则根据人员密度给出了教室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标准,设计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的功能房间如实验室、有烹饪功能的生活技能室等有特殊要求的教室还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10.1.2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需要设置必要的供暖设施才能保证学生对学习、生活环境的基本需求,设计可结合各地经济水平及资源情况,采取合理的供暖方式。低温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有较好的热舒适性,节能效果也比较显著,由于没有突出于房间内的供暖末端设施,还可避免对盲生、培智生产生安全隐患,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推广应用。
10.1.3 由于身体特征差异,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日常活动量小于普通学校学生,因此,相对于普通学校供暖室内设计温度,本条文适当提高了设计标准,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设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设计标准。
10.1.4 学生宿舍和教室供暖负荷特性不同,分开设置供暖系统便于管理,有利于实现节能运行。
10.1.5 由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灵活性较普通学校学生弱,为保护其安全、健康,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学生烫伤和碰伤。除散热器外,分体空调室内机、安装在通道及活动场所的空调室外机、通风风机等有可能对盲生、培智生产生安全隐患的设备均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0.1.6 降温措施包括集中、分体空调及设置电风扇等,设计可根据实际需求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及资源情况,灵活采取不同方式。设置电风扇时,应妥当安装,减少对教学的影响(包括对教室人工照明效果的影响、教学投影设备的影响等),同时还应避免给师生带来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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