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 JGJ76-2019
10.3 建筑电气
10.3.1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供配电、防雷接地及照明设计。
10.3.2 插座回路和功能用房的用电设施供电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剩余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
10.3.3 建筑中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型。
10.3.4 照明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房间或场所照度标准值、统一眩光限制UGR、一般显色指数Ra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0;
2 美工教室宜设置局部照明;
3 聋校教室讲台处应加强教师面部照明,其垂直照度不应低于300lx;
4 低视生教室每桌均应设局部照明,并宜选用亮度可调灯具;
5 音乐教室、律动教室及唱游教室宜选用带防护网灯具。
10.3.5 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识,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lx,灯具应采用电压等级不超过36V的电源供电。
10.3.6 盲校室内照明开关应设置在房间门开启一侧墙壁上,并应设置上下按键式开关。
10.3.7 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插座,盲校、聋校的小学生活动场所和培智学校学生活动场所的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应低于1.80m。
10.3.8 聋校教室及走道应设置上下课指示信号屏或信号灯,上下课信号灯应采用不同颜色区分。
10.3.9 当特殊教育学校为综合类学校时,上下课铃声、广播或其他提示装置应分别设置或控制。
10.3.10 学生宿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2 插座回路和功能用房的用电设施供电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剩余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
10.3.3 建筑中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型。
10.3.4 照明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房间或场所照度标准值、统一眩光限制UGR、一般显色指数Ra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0;
2 美工教室宜设置局部照明;
3 聋校教室讲台处应加强教师面部照明,其垂直照度不应低于300lx;
4 低视生教室每桌均应设局部照明,并宜选用亮度可调灯具;
5 音乐教室、律动教室及唱游教室宜选用带防护网灯具。
表10.3.4 主要房间或场所照度标准值
注:照度标准值为维持平均照度值。10.3.5 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识,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lx,灯具应采用电压等级不超过36V的电源供电。
10.3.6 盲校室内照明开关应设置在房间门开启一侧墙壁上,并应设置上下按键式开关。
10.3.7 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插座,盲校、聋校的小学生活动场所和培智学校学生活动场所的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应低于1.80m。
10.3.8 聋校教室及走道应设置上下课指示信号屏或信号灯,上下课信号灯应采用不同颜色区分。
10.3.9 当特殊教育学校为综合类学校时,上下课铃声、广播或其他提示装置应分别设置或控制。
10.3.10 学生宿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条文说明
10.3.2 康复训练用房、职业技术训练用房、手工教室等功能用房有较多的用电设施,这些用电设施部分由插座取电,部分为设备直接接入,应当特别注意此类房间的用电安全。
10.3.3 本条为新增条文。
10.3.4 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等标准中对中小学校建筑的照明设计有较详尽的规定,本标准仅对特殊教育学校的特殊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由于与《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10.3.3条内容相同,删除了本标准2003年版第8.6.4条,将本标准2003年版中建筑设计等章节内与照明有关的条文进行梳理后并入本条文。
1 表中各区域照度值参照《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2013第8.2.3条编写,并对盲校的餐厅、饮水处、厕所、走道、楼梯间等的照度标准进行了规定;
2 根据调研,特殊教育学校的手工教室因区域不同开设的课程有一定差异,部分学校设有十字绣、唐卡绘制、剪纸等课程,开展这类精细手工课程的手工教室需设置局部照明,手工教室是否设置局部照明应根据手工课程确定;
3 聋校的教学特点之一是看话,即通过辨别教师口形判断讲课内容,因此教师唇部应有较高的垂直照度和立体感;
4 低视生课桌面的局部照明宜采用可调光的灯具,以便适应不同的天气状况,地面应设走线槽,灯具照度不应低于100lx;
5 为避免训练时抛出的物品碰坏灯具发生安全事故,应设置顶灯防护网。
10.3.5 本条为新增条文。为确保人员疏散,学校内疏散走道及楼梯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及疏散指示标识,为避免学生破坏灯具而触电,要求灯具采用电压等级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供电。
10.3.7 本条为新增条文。为防止学生将手指或细物伸入插座而触电,因此要求校园内插座采用安全型。考虑学生身高及智力因素,规定盲校、聋校的小学生活动场所和培智学校学生活动场所的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低于1.80m,以进一步避免意外触电事故发生。
10.3.8 聋校教室及走道处设置的上下课铃声或广播,主要提示教师及管理人员,需要设置信号灯或信号屏以指导聋生上下课。
10.3.9 本条文对学校有不同类型残障学生时的上下课信号设置或控制进行了规定。教育部关于印发《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2007年2月2日发)中规定盲校每课时一般为45分钟,聋校每课时一般为40分钟,培智学校每课时一般为35分钟,因此有不同类型残障学生的学校存在课时长度不同的情况,为避免和减少上下课信号的相互干扰,特制定本条。
根据调研,学校有不同类型残障学生时,教学及活动场所布置方式根据学校规模有一定的差异,部分学校将盲生、聋生、培智生的教学及活动区域完全独立,其上下课信号分区设置或控制,不会相互干扰,但部分规模较小的学校,将盲生、聋生、培智生的教学分楼层设置,共用活动场所,对于这类学校,上下课信号设置和控制可结合学校教学情况确定,尽可能减少相互干扰。
10.3.10 本条为新增条文。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在听力、视力、智力或感统协调能力等方面存在缺陷,在火灾发生时,聋生不易察觉,盲生、智力或感统失调学生疏散相对缓慢,在学生宿舍,通常由一位生活老师负责多个学生(有的学校甚至是一层楼),在火灾状况下叫醒和疏散学生往往力不从心,易造成人员伤亡,本条要求在学生宿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便在火灾早期发现火灾,为人员疏散争取时间。
10.3.3 本条为新增条文。
10.3.4 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等标准中对中小学校建筑的照明设计有较详尽的规定,本标准仅对特殊教育学校的特殊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由于与《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10.3.3条内容相同,删除了本标准2003年版第8.6.4条,将本标准2003年版中建筑设计等章节内与照明有关的条文进行梳理后并入本条文。
1 表中各区域照度值参照《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2013第8.2.3条编写,并对盲校的餐厅、饮水处、厕所、走道、楼梯间等的照度标准进行了规定;
2 根据调研,特殊教育学校的手工教室因区域不同开设的课程有一定差异,部分学校设有十字绣、唐卡绘制、剪纸等课程,开展这类精细手工课程的手工教室需设置局部照明,手工教室是否设置局部照明应根据手工课程确定;
3 聋校的教学特点之一是看话,即通过辨别教师口形判断讲课内容,因此教师唇部应有较高的垂直照度和立体感;
4 低视生课桌面的局部照明宜采用可调光的灯具,以便适应不同的天气状况,地面应设走线槽,灯具照度不应低于100lx;
5 为避免训练时抛出的物品碰坏灯具发生安全事故,应设置顶灯防护网。
10.3.5 本条为新增条文。为确保人员疏散,学校内疏散走道及楼梯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及疏散指示标识,为避免学生破坏灯具而触电,要求灯具采用电压等级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供电。
10.3.7 本条为新增条文。为防止学生将手指或细物伸入插座而触电,因此要求校园内插座采用安全型。考虑学生身高及智力因素,规定盲校、聋校的小学生活动场所和培智学校学生活动场所的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低于1.80m,以进一步避免意外触电事故发生。
10.3.8 聋校教室及走道处设置的上下课铃声或广播,主要提示教师及管理人员,需要设置信号灯或信号屏以指导聋生上下课。
10.3.9 本条文对学校有不同类型残障学生时的上下课信号设置或控制进行了规定。教育部关于印发《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2007年2月2日发)中规定盲校每课时一般为45分钟,聋校每课时一般为40分钟,培智学校每课时一般为35分钟,因此有不同类型残障学生的学校存在课时长度不同的情况,为避免和减少上下课信号的相互干扰,特制定本条。
根据调研,学校有不同类型残障学生时,教学及活动场所布置方式根据学校规模有一定的差异,部分学校将盲生、聋生、培智生的教学及活动区域完全独立,其上下课信号分区设置或控制,不会相互干扰,但部分规模较小的学校,将盲生、聋生、培智生的教学分楼层设置,共用活动场所,对于这类学校,上下课信号设置和控制可结合学校教学情况确定,尽可能减少相互干扰。
10.3.10 本条为新增条文。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在听力、视力、智力或感统协调能力等方面存在缺陷,在火灾发生时,聋生不易察觉,盲生、智力或感统失调学生疏散相对缓慢,在学生宿舍,通常由一位生活老师负责多个学生(有的学校甚至是一层楼),在火灾状况下叫醒和疏散学生往往力不从心,易造成人员伤亡,本条要求在学生宿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便在火灾早期发现火灾,为人员疏散争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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