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炮 GB1915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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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喷射性能试验

6.4.1 流量试验
    6.4.1.1 消防水炮和消防泡沫炮流量的测量
    6.4.1.1.1 根据消防水炮或消防泡沫炮的流量选择适宜的计量罐的容积,启动水泵使消防水炮或消防泡沫炮喷射,待达到额定喷射压力并稳定后,转向计量罐内喷射,喷射时间不少于30s,立即移开,然后测出计量罐内水的体积或质量,并计算出消防水炮或消防泡沫炮的流量。测量消防泡沫炮的流量时,可以用水代替泡沫混合液。
    6.4.1.1.2 用标定的流量计直接测量流量。
    6.4.1.1.3 按照6.4.1.1.1或6.4.1.1.2规定的试验方法测量,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1~5.4.3、5.4.6~5.4.8的规定。以流量计测量法作为仲裁方法。
    6.4.1.2 消防干粉炮的平均喷射速率试验
    6.4.1.2.1 试验条件
    试验场地应平坦,有足够的长度和宽度,试验时风速小于2m/s,气温在0℃~30℃范围内。将干粉装入干粉罐内,停放12h以上。喷射用驱动气体应采用符合GB/T3864规定的氮气。喷射用干粉应符合GB4066或GA578的规定。
    6.4.1.2.2 场地布置
    以水平放置的消防干粉炮炮口中心作铅垂线与地面的交点为原点;顺风方向布置受粉盘,在有效射程基准值的60%~150%范围内每隔2m放置一个,各受粉盘与原点联成一条直线;在联线的左、右平行的各布置3行,各行间距为2m,呈互相垂直的网格布置。受粉盘为正方形,其规格应一致。边长为400mm±10mm,高度为40mm±5mm。
    6.4.1.2.3 平均喷射速率测定
    调整消防干粉炮的轴线与水平线的夹角至0°±1°,调整炮出口端中线至地面的高度为1m,消防干粉炮进口的压力到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后,喷射干粉并开始计时,待消防干粉炮进口压力降到0.5MPa时停止喷射干粉,记录消防干粉炮有效喷射时间。
    按式(1)计算平均喷射速率:
平均喷射速率计算公式
    式中:
    E——平均喷射速率,单位为千克每秒(kg/s);
    Q0——干粉装填量,单位为千克(kg);
    Qe——剩余干粉质量,单位为千克(kg);
    T——消防干粉炮有效喷射时间,单位为秒(s)。
    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4、5.4.7的规定。
    6.4.1.3 脉冲消防水炮单次喷射量试验
    6.4.1.3.1 试验应在室内或室外风速小于1m/s且地面干燥情况下进行。
    6.4.1.3.2 将脉冲消防水炮的水箱加满水,拧紧水箱盖。气瓶充压至额定工作压力。
    6.4.1.3.3 打开气瓶阀门,气瓶中的压缩空气经减压阀分别向脉冲消防水炮和水箱充气。
    6.4.1.3.4 将脉冲消防水炮出口斜向上30°。打开脉冲消防水炮水阀,向脉冲消防水炮蓄水筒充水,待少量水从脉冲消防水炮出口喷出时,蓄水筒充满后,关闭水阀。
    6.4.1.3.5 保持脉冲消防水炮口水平并击发,喷射口离地面不超过3m。
    6.4.1.3.6 重复6.4.1.3.4、6.4.1.3.5的操作,击发10次。
    6.4.1.3.7 按式(2)计算单次喷射量:
单次喷射量计算公式
    式中:
    V——单发喷射量,单位为升每发(L/发);
    V0——水装填量,单位为升(L);
    Ve——剩余水量,单位为升(L)。
    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5、5.4.7的规定。
6.4.2 射程试验
    6.4.2.1 消防水炮和消防泡沫炮射程的测量
    6.4.2.1.1 试验条件
    消防水炮和消防泡沫炮射程的测量须在平坦的场地上进行。试验时在炮的进口处装一压力表,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6级。消防水炮或消防泡沫炮的仰角为30°±2°,消防水炮或消防泡沫炮出口离地面距离不超过3m,顺风向喷射,风速小于2m/s,以消防水炮或消防泡沫炮出口铅垂线与地面交点为原点(起始点)测量射程。
    6.4.2.1.2 试验操作
    启动水泵使消防水炮或消防泡沫炮顺风喷射,当消防水炮或消防泡沫炮进口压力达到额定工作压力并稳定后,用秒表测定不少于10s时间连续洒落介质的最远点,该点至原点之间的距离即为消防水炮或消防泡沫炮的射程。
    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1~5.4.3、5.4.6~5.4.8的规定。
    6.4.2.2 消防干粉炮有效射程的测量
    按照6.4.1.2的规定进行试验,分别称出各受粉盘中干粉的质量,求出每排七个受粉盘内干粉质量之和,作出每排接粉量与到原点距离的关系曲线,质量最大的一排至原点的距离即为消防干粉炮的有效射程,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4、5.4.7的规定。
    6.4.2.3 脉冲消防水炮射程的测量
    按照6.4.1.3的规定进行试验,击发10次。测出喷射水雾散落密集处中心至喷射口中心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即为脉冲消防水炮的射程,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5、5.4.7的规定。
6.4.3 混合比的测定
    6.4.3.1 额定混合比在1%以上(含1%)的泡沫液,采用折光仪测定混合比。具体方法如下:
    ——用滴管取试验用1%型泡沫液,分别向三只100mL的量筒内滴入1mL、2mL、3mL泡沫液,然后将试验用水加入各量筒至100mL,制成1%、2%、3%标准浓度的混合液,充分混合,分别用折光仪读出折光系数,在坐标纸上做出折光系数与混合液浓度的标定曲线。用6.4.4的析出液作为试样,在折光仪上读出刻度数,从标定曲线上查得试样的混合比,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2~5.4.3、5.4.6~5.4.8的规定。如采用电导率仪测定,其标定和比对方式同低于1%
型的泡沫液。
    ——用滴管取试验用3%型泡沫液,分别向三只100mL的量筒内滴入1mL、3mL、5mL泡沫液,然后将试验用水加入各量筒至100mL,制成1%、3%、5%标准浓度的混合液,充分混合,分别用折光仪读出折光系数,在坐标纸上做出折光系数与混合液浓度的标定曲线。用6.4.4的析出液作为试样,在折光仪上读出刻度数,从标定曲线上查得试样的混合比,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2~5.4.3、5.4.6~5.4.8的规定。
    ——用滴管取试验用6%型泡沫液,分别向三只100mL的量筒内滴入3mL、6mL、9mL泡沫液,然后将试验用水加入各量筒至100mL,制成3%、6%、9%标准浓度的混合液,充分混合,分别用折光仪读出折光系数,在坐标纸上做出折光系数与混合液浓度的标定曲线。用6.4.4的析出液作为试样,在折光仪上读出刻度数,从标定曲线上查得试样的混合比,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2~5.4.3、5.4.6~5.4.8的规定。
    6.4.3.2 额定混合比在1%以下的泡沫液,采用电导率仪测定混合比。具体方法如下:用滴管取试验用泡沫液按0.2%、0.3%、0.5%、0.7%、0.9%、1.0%的标准浓度分别配制标准混合液,用电导率仪测出相应的电导率值作为标准值。在坐标纸上做出电导率与混合液浓度的标定曲线。用6.4.4的析出液作为试样,在电导率仪上读出刻度数,从标定曲线上查得试样的混合比,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2~5.4.3、5.4.6~5.4.8的规定。也可采用分别测量水流量和泡沫液流量然后进行计算的方法,对混合比精度进行测试。
6.4.4 发泡倍数和析液时间的测定
    6.4.4.1 专用试验装置
    6.4.4.1.1 低倍泡沫采集器的构造及主要尺寸如图3。采集器用厚2mm的铝板制成。
图3 低倍泡沫采集器
    低倍泡沫接受器的构造及主要尺寸如图4所示。低倍泡沫接受器本体厚0.5mm,容积为1600mL±20mL,底部中央出液园管的通径为6.4mm。
图4 低倍泡沫接受器
    6.4.4.1.2 中倍泡沫接受器的构造及主要尺寸如图5所示。
图5 中倍泡沫接受器
    6.4.4.2 试验步骤
    6.4.4.2.1 取样
    消防泡沫炮先向其他方向喷射,待达到额定工作压力并稳定后再转向泡沫采集器,泡沫接受器充满泡沫后停止喷射并开始计时,用刮片刮去顶部多余的泡沫,擦净外表面,取样即完成。
    6.4.4.2.2 发泡倍数的测定
    称量盛满泡沫的接受器的质量,用式(3)计算发泡倍数:
发泡倍数计算公式
    式中:
    N——发泡倍数;
    Ve——泡沫接受器的容积,单位为毫升(mL);
    We——泡沫接受器装满泡沫时的总质量,单位为克(g);
    W’e——泡沫接受器质量,单位为克(g);
    ρ——混合液的密度,取1.0g/mL。
    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2~5.4.3、5.4.6~5.4.8的规定。
    6.4.4.2.3 25%析液时间的测定
    将量杯放在衡器(精确到1g)上,去皮。将盛有试样的低倍泡沫接受器放在支架上,使析出液流入量杯内,当量杯内的泡沫混合液量等于Wf时,停止记时,记录25%析液时间,用式(4)计算Wf
Wf计算公式
    式中:
    Wf——25%析液质量,单位为克(g)。
    6.4.4.2.4 50%析液时间的测定
    将量杯放在衡器(精确到1g)上,去皮。将盛有试样的中倍泡沫接受器放在支架上,使析出液流入量杯内,当量杯内的泡沫混合液量等于Wf时,停止记时,记录50%析液时间,用式(5)计算Wf
Wf计算公式
    式中:
    Wf——50%析液质量,单位为克(g)。
    6.4.4.2.5 试验温度影响的修正
    试验时水的温度宜控制在15℃~25℃范围内。若超出此温度范围内进行测试时,应对泡沫灭火剂做如下修正:
    发泡倍数——当混合液温度大于20℃,不作修正;当混合液温度不大于20℃时,每降低1.7℃发泡倍数增加0.1。
    25%析液时间——当混合液温度大于20℃,每升高1.7℃析液时间增加0.1min;当混合液温度不大于20℃,每降低1.7℃析液时间减少0.1min。
    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2~5.4.3、5.4.6~5.4.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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