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 第7部分:泵浦消防车 GB7956.7-2019
4.2 整车要求
4.2.1 未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底盘燃油箱容量应满足行驶100km后在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2h;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底盘燃油箱和附加燃油箱容积均应满足行驶100km后在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4h。
4.2.2 泵浦车应有发动机转速控制器,并能保持稳定的发动机转速,操作人员在消防泵操作处应能看清所有压力显示装置、消防泵转速显示以及其他指示器。
4.2.3 泵浦车各自动控制机构应有应急控制装置。
4.2.4 消防泵出口和进口处应提供压力测试接口,接口规格为M10×1.5mm的外螺纹,螺纹长度不小于15mm,接口位置应便于外接压力表的安装,并标注标识。
4.2.5 主操作面板区域离地1.2m以上不应有大于65mm的出水口。
4.2.6 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的吸水模块和增压模块如采用电启动模式,应设置外部蓄电池充电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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