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 第5部分:气体消防车 GB7956.5-2019
4.2 整车要求
4.2.1 气体消防车应配备车载式气体灭火系统。
4.2.2 气体消防车的气体灭火剂的钢瓶和罐体的容积总和不应小于1500L。
4.2.3 气体消防车在操作人员便于观察位置应设置中文操作说明,字高不应低于7mm。操作说明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车载式气体灭火系统输气管路阀门的开启和关闭顺序;
——车载式气体灭火系统输气管路阀门的开启和关闭顺序;
——车载式气体灭火系统输气管路阀门开启和关闭的具体要求;
——气体灭火剂适用的火灾类型;
——气体灭火剂适用的火灾类型;
——液态气体灭火剂充装密度,单位为千克每升(kg/L);
——车载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允许工作压力范围;
——车载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允许工作压力范围;
——气体消防车的允许工作环境温度范围;
——钢瓶或罐体的额定充装压力;
——钢瓶或罐体的检验周期和首次检验时间;
——钢瓶或罐体的额定充装压力;
——钢瓶或罐体的检验周期和首次检验时间;
——减压阀出口压力和安全阀整定压力;
——定期检查钢瓶或罐体充装压力的要求。
——定期检查钢瓶或罐体充装压力的要求。
4.2.4 气体消防车在操作人员便于观察位置应设置输气管路简图,并应标明适用的气体类型。
4.2.5 气体消防车在便于观察位置应设置危险警示。危险警示字体应使用黄底黑字标识,字高不应低于10mm。高压或极低温的部件和部位应可靠设置三角形警示标识。
4.2.6 气体消防车控制面板上的操作按钮、开关附近应设置功能指示标牌,标牌上的字高不应低于10mm。
4.2.7 气体消防车采用的图形标识应是普遍认同的标识或中文标识。
4.2.8 气体消防车应至少在车辆两侧各设置1套喷射器和联接软管。
4.2.9 气体消防车各操作机构应灵便可靠,自动控制系统中各阀门应设置手动应急开关。气动阀门应设置手动排气装置。
4.2.10 气体消防车按5.2.10的规定进行试验后,钢瓶不应产生松动、脱落和结构损坏,自动控制系统各阀门和手动应急开关应能正常启闭,车载式气体灭火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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