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 第17部分:排烟消防车 GB7956.17-2019
4.4 排烟装置要求
4.4.1 排烟装置
4.4.1.1 排烟装置应设置产品标牌,标牌的固定应符合GB7956.1-2014中5.6.1的要求,产品标牌应包含以下信息:
——排烟装置的全压或推力;
——排烟装置的额定流量;
——排烟装置的功率;
——排烟装置的额定转速;
——排烟装置的适用温度范围和工作时间;
——排烟装置的驱动方式;
——排烟装置的生产企业和型号。
4.4.1.2 采用轴流式风机的排烟装置流量不应小于20m³/s,全压不应小于500Pa;采用离心式风机的排烟装置流量不应小于10m³/s,全压不应小于1000Pa;采用射流式风机的排烟装置流量不应小于15m³/s,推力不应小于700N。
4.4.1.3 在额定转速下,排烟装置达到额定流量时,其全压偏差不应大于全压公布值的±5%,推力不应小于额定值的95%。
4.4.1.4 排烟装置的叶轮应进行超速试验,超速转速为最高工作转速的110%,超速时间不应少于2min,其试验结果应符合JB/T6445的要求。
4.4.1.5 正压式排烟装置和负压式排烟装置在额定转速下,应能连续正常工作6h。对于负压式排烟装置,还应在输送介质温度280℃的条件下连续工作30min。
4.4.1.6 排烟装置的进出口应设置安全防护罩,100mm直径圆球不应通过。
4.4.1.7 排烟装置的外部应安装示廓及工作指示灯,当排烟装置升降、俯仰和回转时,指示灯应点亮,在排烟装置工作时应闪烁,指示灯应能指示介质流动方向。
4.4.2 排烟风管
4.4.2.1 排烟风管的直径应与排烟装置的进出口相匹配,
4.4.2.2 排烟风管与排烟装置的连接及排烟风管之间的连接应便捷、可靠。
4.4.2.3 排烟风管的强度应满足作业要求,排烟装置作业时无影响性能的缺陷。
4.4.2.4 负压式排烟装置应选用耐高温材质的排烟风管。
4.4.2.5 将排烟风管材料按GB/T19089-2012中第7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耐磨性试验,其损坏程度不应超过GB/T19089-2012中第8章规定的2级。
4.4.3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
4.4.3.1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的工作速度和工作范围应符合表1的要求。
4.4.3.2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运动应平稳、准确,无卡阻、颤抖等现象,运动过程中与车体不应干涉。
4.4.3.3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应50次连续工作循环可靠,采用液压驱动的机构各管路和接头不应渗漏,液压油温度不应大于80℃。
4.4.3.4 升降、俯仰和回转机构未回位时应在驾驶人员可见处有灯光报警。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4.3 底盘改制要求
- 下一节:4.5 液压系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