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3-2019
5.9 电池容量试验
5.9.1 试验步骤
5.9.1.1 使试样连续工作至指示其电池电量低,检查并记录试样电池电量低时的声、光指示情况。
5.9.1.2 在电池满容量条件下,使连续工作型试样正常工作8h,单次测量型试样完整工作200次后,检查并记录试样的电池电量指示情况。
5.9.1.3 试样工作至指示其电池电量低时,使连续工作型试样再工作15min,单次测量型试样再完整工作10次后,按5.3规定的方法测量试样的报警动作值。
5.9.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15322.1-2019中附录B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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