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5-2016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7.4 土(石)方工程

7.4.1 厂区整平标高应根据土(石)方工程量、土(石)方来源、土(石)方余方的处理、建(构)筑物基础工程量、建(构)筑物基础挖方量、挡土墙支护工程量等确定。
7.4.2 填挖方量的平衡除应包括场地填挖方量,还应包括建(构)筑物基础(地坑)的挖方量。道路路基挖方量、沟管挖方量、挡土墙、护坡基础挖方量均应参与土(石)方量平衡。计算平衡时,应计算土壤松散系数及填方高度的回落值。余方堆存或弃置均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危害环境及农田水利设施。
7.4.3 场地表层耕土、淤泥和腐殖土不得用作填方材料。
条文说明
7.4.1 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设计厂区整平方案时应作经济比较,尤其是采用阶梯式需作挡土墙等支护工程时应作经济比较。
7.4.2 土方平衡不是单纯的平整场地的土方计算平衡,应周全考虑各个方面。在平整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余土的处理及防护问题应引起重视。
7.4.3 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