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5-2016
9.2 生产车间与辅助车间
9.2.1 生产厂房的全部工作地带,白天应利用天然采光;因工艺和使用条件的限制,天然采光无法满足要求时,可采用人工照明为辅的混合采光;有条件的地区宜利用太阳能技术。
9.2.2 厂房内工作平台上部的净高及楼梯平台至上部构件底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0m。
9.2.3 厂房内通道宽度应根据人行、配件的搬运及车辆通行等要求确定,并应按单人行走允许最小宽度要求设计。
9.2.4 固定设备或有封闭罩的运行设备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8m,运转机械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m。
9.2.5 辅助车间的设计应满足各主体专业的要求,并宜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9.2.2 厂房内工作平台上部的净高及楼梯平台至上部构件底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0m。
9.2.3 厂房内通道宽度应根据人行、配件的搬运及车辆通行等要求确定,并应按单人行走允许最小宽度要求设计。
9.2.4 固定设备或有封闭罩的运行设备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8m,运转机械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m。
9.2.5 辅助车间的设计应满足各主体专业的要求,并宜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条文说明
9.2.2 厂房内工作平台及楼梯平台上部的净高不应低于2.0m,使用量较少的平台净高可适当减小,但最低不得小于1.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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