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5-2016
12.4 机修车间厂房
12.4.1 机修车间厂房跨度应采用建筑模数制宜采用9m、12m、15m、18m;机修车间厂房门的尺寸及适用范围宜符合表12.4.1的要求。
表12.4.1 机修车间厂房门的尺寸及适用范围
12.4.2 机修车间生产用水量可按1t备件的耗水量为1.1m³计算,机修车间应配置升压泵。每台机床的冷却水量宜按0.6L/h或0.01m³/d(两班生产)计算。
12.4.3 机修车间供配电应按机床要求确定。检修平台、钳工台、划线平台、砂轮机等设备附近应设置动力插座;在布置机床设备的范围内,每隔8m~12m应设置1个局部照明插座。
12.4.4 铆焊部分地面荷载宜为2t/m2,放置机床部分的地面荷载宜为2t/m2~3t/m2。锻造部分地面荷载宜为3t/m2,并应具有耐热、耐压、耐振性能。
条文说明
12.4.2 机修车间的生产用水主要是配置冷却液或进行水压试验,如托轮轴瓦和磨机主轴的球面瓦等。用水量也包括洗手、地面洒水等,按最大指标1.1m³/t备件满足要求。配置升压手压泵是为满足试验要求。
12.4.3 机修车间应配置电控箱、配电盘和局部照明的设施。
12.4.3 机修车间应配置电控箱、配电盘和局部照明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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