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3.1 垃圾处理量
3.1.1 垃圾处理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
3.1.2 垃圾处理量应按进厂量和入炉量分别进行计量和统计。
3.1.2 垃圾处理量应按进厂量和入炉量分别进行计量和统计。
条文说明
3.1.1 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通过对一些城市调查,有些地方是按照垃圾运输车吨位统计的,5t集装箱垃圾运输车实际装载量大都不超过4t,造成统计的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别。因此需要确定其实际垃圾产生量,避免垃圾焚烧规模设计过大。
3.1.2 由于我国垃圾含水量普遍较大,特别是雨季,垃圾含水量可达60%。焚烧厂垃圾池一般可存5d以上的垃圾,在这几天时间里,垃圾中的水分要通过渗沥液收集沟渗出一部分。因此入焚烧炉的垃圾和入厂的垃圾在重量上就相差了一部分水分的重量,热值也不同了。为了管理方便和便于监督,本条文规定分别计量和统计入厂垃圾和入炉垃圾的重量。
3.1.2 由于我国垃圾含水量普遍较大,特别是雨季,垃圾含水量可达60%。焚烧厂垃圾池一般可存5d以上的垃圾,在这几天时间里,垃圾中的水分要通过渗沥液收集沟渗出一部分。因此入焚烧炉的垃圾和入厂的垃圾在重量上就相差了一部分水分的重量,热值也不同了。为了管理方便和便于监督,本条文规定分别计量和统计入厂垃圾和入炉垃圾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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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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