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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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厂址选择

4.2.1 垃圾焚烧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认定。
4.2.2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
4.2.3 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4.2.4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2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类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3 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4 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5 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6 厂址附近应有必需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
    7 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厂址的选择应考虑热用户分布、供热管网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条文说明
4.2.1 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一般位于城市规划范围之内,故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及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
4.2.2 垃圾处理工程是一项涉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压缩、运输等环节的系统工程,故厂址选择需要结合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综合考虑。应选择不少于1个备选厂址,结合垃圾产量分布,综合地形、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地震、气象、环境保护、生态资源,以及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动迁条件、群众参与等因素,经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2.3 生活垃圾焚烧厂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工厂,也不同于火力发电厂,在选址时要考虑相关的社会文化背景,应避免生活垃圾焚烧厂对地面水系造成污染,避免对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风景区产生不良影响。
4.2.4 本条文对厂址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1 厂址对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基本要求。
    2 生活垃圾焚烧厂投资相对较大,地下设施较多,厂址应考虑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
    由于Ⅲ类及Ⅲ类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多建在中等以上城市,中等城市的防洪标准为50~100年重现期;小型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为10~20年重现期,中型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为20~50年重现期,大型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为50~100年重现期,兼顾两者,并考虑焚烧厂建设投资等因素,推荐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防洪标准如表1所示。
表1 推荐的防洪标准
表1 推荐的防洪标准
    3 生活垃圾焚烧厂,尤其是Ⅱ类以上焚烧厂,运输量大,来往车辆相对集中、频繁,若厂址与服务区之间没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不仅会影响垃圾的输送,还会对城市交通造成影响。
    5 生活垃圾焚烧厂在运行过程中,无论是生产、生活还是消防,均需要可靠的水源。
    6 无论是利用垃圾热能发电,还是其他垃圾热能利用形式的垃圾焚烧厂,在启动及停炉检修期间,都需要外部电力供应。此外,当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电力需要上网,故应考虑高压电的上网方便。
    7 由于供热管网越长,热损失越大,因此,利用垃圾热能供热的焚烧厂的选址应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靠近热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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