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8.1 一般规定
8.1.1 焚烧垃圾产生的热能应进行有效利用。
8.1.2 垃圾热能利用方式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垃圾焚烧特点、周边用热条件及经济性综合比较确定。
8.1.3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应符合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要求。利用垃圾热能供热时,应符合供热热源和热力管网的有关要求。
8.1.2 垃圾热能利用方式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垃圾焚烧特点、周边用热条件及经济性综合比较确定。
8.1.3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应符合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要求。利用垃圾热能供热时,应符合供热热源和热力管网的有关要求。
条文说明
8.1.1 为提高垃圾焚烧厂的经济性,并防止对大气环境的热污染,应对焚烧过程产生的热能进行回收利用。利用垃圾热能时,应充分注意垃圾特性的不稳定性,特别是垃圾热值的变化。
8.1.2 本条文是垃圾热能利用方式选择的基本原则,考虑到节能减排,垃圾焚烧厂应优先采用利用效率高的方式,如热电联产、冷热电三联供等方式。
8.1.3 本条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新增条款。
8.1.2 本条文是垃圾热能利用方式选择的基本原则,考虑到节能减排,垃圾焚烧厂应优先采用利用效率高的方式,如热电联产、冷热电三联供等方式。
8.1.3 本条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新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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