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8.3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
8.3.1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应有稳定、可靠的热用户。
8.3.2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其热力系统中的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中的有关规定。
8.3.2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其热力系统中的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中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3.1 鉴于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的低温腐蚀问题,烟侧温度不应过低,相应利用垃圾热能生产蒸汽温度应控制在200℃以上。如需要生产热水,需通过换热器将蒸汽转换为热水。因此本次修订中取消热水的规定。
8.3.2 本条是针对利用垃圾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提出的一般要求。
8.3.2 本条是针对利用垃圾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提出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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