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9.7 通信

9.7.1 厂区通信设备所需电源宜与系统通信装置合用电源。
9.7.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并与地区电力网联网时,是否装设为电力调度服务的专用通信设施,应与当地供电部门协调。
条文说明
9.7.1 本条文是对厂区通信电源的一般规定。
9.7.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需要与地区电力网联网,是否需要设置专用调度通信设施应与地方供电部门协商解决。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