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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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中央控制室

10.8.1 垃圾焚烧厂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10.8.2 全厂宜设一个中央控制室及电子设备间,中央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下面可设电缆夹层,其与主厂房相邻部分应封闭;在主厂房内可设仪表检修间。控制室内的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8.1 控制室内可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其下部空间高度不小于150mm;控制室位于一层地面时,其基础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300mm以上;控制室宽度超过6m时,应两端有门;控制室应有适度的工作照明、事故照明和检修电源插座。
10.8.2 控制室的净空高度宜不小于3.2m;电缆夹层的高度不小于3m且净高一般不小于1.8m,且应有两个出口。
    控制室的空调要求:控制室应由空调设施保证室内温度在18~25℃范围,温度变化率应不大于5℃/h;相对湿度应在45%~65%范围内,任何情况下不允许结露。当空调设备故障时,应维持室温在24h内不超过制造厂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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