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16.1 一般规定
16.1.1 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灰渣、恶臭、废水、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16.1.2 垃圾焚烧厂建设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焚烧厂工作环境和条件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的要求。
16.1.3 应根据污染源的特性和污染物产生量制定垃圾焚烧厂的污染物治理措施。
16.1.2 垃圾焚烧厂建设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焚烧厂工作环境和条件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的要求。
16.1.3 应根据污染源的特性和污染物产生量制定垃圾焚烧厂的污染物治理措施。
条文说明
16.1.1 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既是一项市政环卫工程,也是一项环保工程,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各项环保法规,更不能在处理垃圾的同时,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16.1.2 本条文是垃圾焚烧处理工程中的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方面的基本规定。
16.1.3 由于垃圾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必须根据垃圾特性确定烟气、残渣、渗沥液等污染源的特性和产生量。
16.1.2 本条文是垃圾焚烧处理工程中的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方面的基本规定。
16.1.3 由于垃圾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必须根据垃圾特性确定烟气、残渣、渗沥液等污染源的特性和产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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