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17.1 一般规定
17.1.1 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17.1.2 施工安装使用的材料、预制构件、器件应符合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17.1.3 余热锅炉的安装单位,必须持有省级技术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与锅炉级别安装类型相符合的安装许可证。其他设备安装单位应有相应安装资质。
17.1.4 对工程的变更、修改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17.1.5 在余热锅炉安装过程中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必须停止安装。
17.1.2 施工安装使用的材料、预制构件、器件应符合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17.1.3 余热锅炉的安装单位,必须持有省级技术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与锅炉级别安装类型相符合的安装许可证。其他设备安装单位应有相应安装资质。
17.1.4 对工程的变更、修改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17.1.5 在余热锅炉安装过程中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必须停止安装。
条文说明
17.1.1 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17.1.2 施工安装使用的材料、预制构件、器件应符合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17.1.3 余热锅炉的安装单位,必须持有省级技术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与锅炉级别安装类型相符合的安装许可证。其他设备安装单位应有相应安装资质。
17.1.4 对工程的变更、修改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17.1.5 在余热锅炉安装过程中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必须停止安装。
17.1.2 施工安装使用的材料、预制构件、器件应符合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17.1.3 余热锅炉的安装单位,必须持有省级技术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与锅炉级别安装类型相符合的安装许可证。其他设备安装单位应有相应安装资质。
17.1.4 对工程的变更、修改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17.1.5 在余热锅炉安装过程中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必须停止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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