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设计标准 GB50017-2017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桁架、拱架、塔架等结构中的钢管间连接节点。
13.1.2 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ε2k;方(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εk,εk为钢号修正系数。
13.1.3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3.7条的规定。
13.1.4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当节点偏心不超过本标准式(13.2.1)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应考虑按下式计算的偏心弯矩影响:
式中:△N——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
e——偏心矩(图13.1.4)。
图13.1.4 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
1-搭接管;2-被搭接管
13.1.5 无斜腹杆的空腹桁架采用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
13.1.2 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ε2k;方(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εk,εk为钢号修正系数。
13.1.3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3.7条的规定。
13.1.4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当节点偏心不超过本标准式(13.2.1)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应考虑按下式计算的偏心弯矩影响:
e——偏心矩(图13.1.4)。
图13.1.4 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
1-搭接管;2-被搭接管
条文说明
13.1.1 本章关于“钢管连接节点”的规定,适用于被连接构件中至少有一根为圆钢管或方管、矩形管,不包含椭圆钢管与其他异形钢管,也不含用四块钢板焊接而成的箱形截面构件。
钢管不仅用于桁架、拱架、塔架和网架、网壳等结构,也广泛用于框架结构,本标准关于框架结构中的钢管连接节点设计与构造由本标准第12章规定。
本章不涉及高周疲劳计算。疲劳计算相关问题由本标准第16章规定。
13.1.2 限制钢管的径厚比或宽厚比是为了防止钢管发生局部屈曲。本条规定的限值与国外第3类截面(边缘纤维达到屈服,但局部屈曲阻碍全塑性发展)比较接近。
13.1.4 本条沿用原规范第10.1.5条的一部分。主管上因节间荷载产生的弯矩应在设计主管和节点时加以考虑。此时可将主管按连续杆件单元模型进行计算(图27)。
当节点偏心超过本标准第13.2.1条的规定时,应考虑偏心弯矩对节点强度和杆件承载力的影响,可按图28和图29所示模型进行计算。对分配有弯矩的每一个支管应按照节点在支管轴力和弯矩共同作用下的相关公式验算节点的强度,同时对分配有弯矩的主管和支管按偏心受力构件进行验算。
13.1.5 本条部分沿用原规范第10.1.4条,根据国外的经验(参见钢结构设计规范EC3:Design of steel structures Eurocode 3 1993),钢管结构满足本标准第5.1.5条第3款的规定时,可忽略节点刚性和偏心的影响,按铰接体系分析桁架杆件的内力,不满足时,T形节点的刚度判别参见本标准附录H的条文说明。
钢管不仅用于桁架、拱架、塔架和网架、网壳等结构,也广泛用于框架结构,本标准关于框架结构中的钢管连接节点设计与构造由本标准第12章规定。
本章不涉及高周疲劳计算。疲劳计算相关问题由本标准第16章规定。
13.1.2 限制钢管的径厚比或宽厚比是为了防止钢管发生局部屈曲。本条规定的限值与国外第3类截面(边缘纤维达到屈服,但局部屈曲阻碍全塑性发展)比较接近。
13.1.4 本条沿用原规范第10.1.5条的一部分。主管上因节间荷载产生的弯矩应在设计主管和节点时加以考虑。此时可将主管按连续杆件单元模型进行计算(图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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