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GY506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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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广播电视发射塔

4.2.1 塔楼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分隔成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区域。
4.2.2 塔楼内不应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
4.2.3 塔楼、塔体及塔下建筑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4.2.4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严禁设置在塔楼、塔体内,当设置在塔下建筑内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且不应设置在塔下建筑的屋顶,与塔体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9m。
4.2.5 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严禁设置在塔楼、塔体内,当设置在塔下建筑内时,应采用管道供应燃油、燃气,并应靠外墙设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4.2.6 塔下建筑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塔下建筑屋顶严禁开设天窗。
4.2.7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与塔体不相连的塔下建筑,当塔下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其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可按单、多层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当塔下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其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应按高层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2 对于与塔体相连的塔下建筑,其防火分区应按高层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当塔下建筑与塔体之间设置防火墙完全分隔且塔下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塔下建筑的防火分区可按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4.2.8 塔下建筑与塔体不相连的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架的耐火极限不限,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塔下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塔下建筑与塔体钢结构承重塔架的间距不应小于9m;
    2 当塔下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塔下建筑与塔体钢结构承重塔架的间距不应小于13m;
    3 当塔下建筑与塔体钢结构承重塔架的间距不符合上述规定时,与塔体钢结构承重塔架相邻的塔下建筑外墙应为防火墙,且距钢结构承重塔架6m范围内不应开设除电视、调频发射机和微波收发信机馈线穿墙孔外的任何门窗洞口。
4.2.9 塔下建筑与塔体相连的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内及距塔下建筑屋顶15m范围内的承重塔架的耐火极限:A类广播电视发射塔,不应低于3.00h;B类广播电视发射塔,不应低于2.50h。
4.2.10 建于建筑屋顶上的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 屋顶上设有建筑物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2.7条和第4.2.8条的要求。
4.2.11 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的疏散楼梯、电缆桥架和管道等可采用支架露天安装在钢塔架上。电缆桥架、管道支架的固定构件和露天疏散楼梯的下列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1 自地面至塔下建筑屋顶上15m范围内;
    2 塔楼上下15m范围内。
4.2.12 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架电梯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塔架、电梯、疏散楼梯在塔下建筑或塔楼内穿行时,塔架、电梯井壁、楼梯间及其前室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塔下建筑或塔楼中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4.2.13 广播电视发射塔的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楼技术区和游览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防火隔墙上开设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塔体内的电梯应设置前室;
    3 塔体通向塔体外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塔体内的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屋顶设置出口时,该出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塔楼通向露天疏散楼梯的门,应为对外开启、能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入口处应设置门斗;
    5 塔楼上各技术房间、办公室等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2.14 塔楼微波天线层的微波透波板宜采用不燃材料。
4.2.15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体横隔平台空间不应设置储物间和人员长期滞留等用途的房间。

条文说明
4.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防火分区的作用在于发生火灾时,将火势控制在一定范围,规定塔楼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致,由于塔楼位置较高,扑救不易,因此本条规定设置自动灭火设施防火分区面积也不能增加。
4.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广播电视发射塔如有火灾后,扑救及人员安全疏散难度较大,因此广播电视发射塔不应设置人员密集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
4.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广播电视发射塔如有火灾后,扑救及人员安全疏散难度较大,因此广播电视发射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4.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广播电视发射塔如有火灾后,扑救及人员安全疏散难度较大,因此为防止和减少火灾隐患,规定塔体及塔楼内禁止设置运行过程存在较大危险、发生火灾后危害也较大的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规定了设置在塔下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与塔体的水平间距,以防止和减少塔下建筑发生火灾对塔体的影响。
4.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鉴于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火灾危险性大,故要此类房间只能设置在塔下建筑。燃气灶、开水器等燃气设备或其他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当设备管道损坏或误操作时,往往漏出大量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浓度时,遇到明火就会引起燃烧爆炸,为了便于泄压和降低爆炸对建筑其他部位的影响,这些房间要求靠外墙设置。
4.2.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广播电视发射塔如有火灾后,扑救及人员安全疏散难度较大,因此本条规定塔下建筑屋面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另外,天窗是屋顶的薄弱环节,火灾时火焰容易从天窗处冒顶,对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不利,甚至影响塔体和塔楼的安全,塔体、塔上建筑风化的装修碎片、破碎的窗户玻璃等,都可能对塔下建筑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因而严禁开设天窗。
4.2.8 本条所指的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是指塔体被塔下建筑所包围的情况。
4.2.10 本条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的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是建于建筑物的屋顶之上的,钢塔、塔架基础与塔下建筑结构上的技术问题由结构专业确定,本标准仅对钢塔塔下建筑屋顶的耐火极限的要求作了规定。
4.2.11 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的疏散楼梯、电缆桥架和管道在塔楼和塔下建筑内部时,其耐火极限应满足本标准3.0.1和3.0.2条规定。如果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的疏散楼梯、电缆桥架和管道等采取露天安装的方式,还要解决好屋顶防雨等问题。
4.2.12 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主要交通的电梯和疏散楼梯一般都要穿过塔下建筑的屋顶到达塔下建筑的地面,因此对塔下建筑内部电梯井、电梯前室和疏散楼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火、防烟作了规定。
4.2.13 对广播电视发射塔这一高耸建筑的防火分隔设置规定如下: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一般分技术区和游览区两大区域,技术区内设置有广播电视发射和节目传输设备,是广播电视发射塔的重要区域,为了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安全,一般不允许值班人员以外的人员进入。游览区是供游人在塔上观光游览的区域,游客流动性强,人员比较复杂。在两区之间设防火墙分隔和甲级防火门,平时关闭,仅供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通行。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体是贯穿广播电视发射塔的结构受力部分,本条规定目的是减少塔体的火灾危险性。
塔体竖井内的电缆井、馈线井、排风、排烟竖道等要分别独立设置,并对井壁及检修门的耐火极限进行了规定,是因为目前发生的几次电视塔的火灾多是由于电缆老化引起的,此规定可将此类火灾隐患尽量控制在一定区域内,控制火灾的蔓延速度。
管道井、电缆井、排风、排烟竖道等是烟火竖向蔓延的通道,塔下建筑及塔楼处管道井、电缆井、排风、排烟竖道等应采取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等防火措施分隔。在塔身处,需在检修平台处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竖向间距不大于10m。由于天线桅杆段在塔的最上部,且断面通常较小,内部无可燃物,如管井水平封堵确有困难,可不封堵。
4.2.14 当天线护板材料能满足微波传输技术要求时应优先选用不燃材料。
4.2.15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体内的横隔平台,是为加强塔体的结构强度而设置的。其空间若作为储物间使用,就必须按防火标准要求设置防烟、防火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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