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GY506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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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其他建筑

4.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不燃性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1.6m,围墙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1 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
    2 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
    3 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
    4 广播电视微波站。
4.4.2 大型演播室、文艺录音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3 幕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4.4.3 与直播室、录音室、演播室直通的配套房间,宜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4.4.4 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发射机房中采用金属材料的顶棚龙骨、门窗等,应采取电气接地措施。
4.4.5 电视演播室内的灯栅架、中间天桥、天桥通道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
4.4.1 本条列举的建筑或场所多位于郊区,郊区人员稀少、野草丛生,秋、冬季野草干枯,建于郊区的广播电视建筑易受野火侵害,需建防火隔离带和防火墙保护。
4.4.2 大型演播室、文艺录音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如设在较高楼层,会给消防救援和安全疏散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本条规定上述人员密集的场所最好设在首层或二、三层,使人员能在短时间内安全疏散,尽量不与其他人群交叉。
4.4.4 其他部位使用金属材料时也应作电气接地,避免高强度电磁波放电引起火灾。
4.4.5 电视演播室使用时灯具产生的热量较大,灯具的温度很高,为了防止过热引起火灾,要求这些部位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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