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GY5067-2017
6 建筑内部装修
6.0.1 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机房及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发射机房的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及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6.0.2 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及广播电视微波站的室内装修顶棚、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其余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6.0.3 无人值守机房的室内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6.0.4 电视演播室顶棚的声学构造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地面及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6.0.5 电视演播室、摄影棚内用于演出使用的热光源灯具,其安装或吊挂位置距离装修完成面及布景设备等的距离应大于0.5m。
6.0.6 用于语言、音乐、音效等的录制、播出、审听和评价且音质要求高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声学构造、地面及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6.0.7 塔楼内部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及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6.0.8 与塔体为一个整体或贴邻的塔下建筑,其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地面、固定家具及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条文说明
6.0.2 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及广播电视微波站可燃物少,顶棚和墙面采用不燃性材料,其余采用难燃性材料应是安全的。
6.0.5 电视演播室、摄影棚的室内照明功率大灯具多、场内布景道具多、演员及观众和易燃物品多,带来火灾危险性较大。除了加强灭火设备外,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
6.0.6 供语言、文艺、音乐录制、播出、审听、评价和音质要求高的房间,全部采用不燃性材料技术上还有困难,故规定应采用难燃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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