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GY506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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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防烟排烟

8.0.1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的场所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防烟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有关规定。
8.0.2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的电视演播室、导演室、录音室、配音室、直播室、控制室等无窗或设置固定窗的房间,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不大于200㎡的电视演播室、导演室、录音室、配音室、直播室、控制室,因受工艺限制,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确有困难时,可不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顶棚、墙面的装修材料采用不燃材料,地面的装修材料采用不燃或难燃B1级材料,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
    2 房间之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房间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8.0.3 广播电视发射塔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塔楼内的公共区及办公室;
    2 塔下建筑的中庭、展览厅、商业用房、餐厅、休息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经常有人员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 除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以外的其他技术用房。
8.0.4 除主塔楼高度大于50m的塔和高度大于24m的塔下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8.0.5 广播电视发射塔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 封闭避难层(间)。
8.0.6 摄影棚应设置排烟设施。

条文说明
8.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的电视演播室、导演室、录音室、配音室、直播室、控制室等无窗或设置固定窗的房间,尤其是剧场式演播室,室内人员较多,火灾时人员疏散需要的时间较长,为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不大于200的电视演播室、导演室、录音室、配音室、直播室、控制室,这类房间主要用于新闻、专题及文艺节目的录制和直播,室内人员较少,火灾时疏散需要的时间比较短;而这类技术用房对室内环境噪声的标准要求很高,设置排烟设施易破坏其隔声系统,致使室外环境噪声或相邻房间的噪声通过排烟设施进入室内,影响节目录制和播出的质量。在采取措施控制室内建筑装修材料防火等级和加强防火分隔的前提下,已大大降低了火灾危险等级、有效阻止了火灾蔓延,可不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这些场所都是人员密集场所,且经常有人停留。火灾时可通过开启外窗等自然排烟设施,或采用机械排烟设施将烟气排出,为室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和火灾救援创造条件。
8.0.4 主塔楼高度不大于50m的B类塔、高度不大于24m的塔下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可通过开启外窗等自然排烟设施将烟气排出。此类建筑高度较低,受到风压作用影响较小,利用建筑本身的采光通风,基本起到防止烟气进一步进入安全区域的作用。
8.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广播电视塔内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都是火灾时的安全疏散、救援的主要通道或避难区,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阻止烟气侵入疏散通道或疏散安全区内。
8.0.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摄影棚内人员较多,尤其是大型摄影棚,经常需要在棚内搭设布景,造成棚内可燃物较多。为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安全,为火灾扑救创造条件,摄影棚应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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