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GY506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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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2 B类广播电视发射塔宜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其他B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2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9.1.3 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
9.1.4 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播电视发射塔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且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50h;
    2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且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0h;
    3 其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0h。

条文说明
9.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重要性、扑救难度及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的影响与损失,确定了广播电影电视建筑中的消防用电设备分别按一级和二级负荷进行供电的建筑范围。
    本标准中的“消防用电”包括火灾应急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装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设施、设备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用电。
9.1.4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体内的疏散楼梯间平时很少被利用,管理方也难以保证对设置在塔体位置的应急灯具进行定期检修,为了避免火灾时,因内附备用电源故障而导致灯具不能正常使用,广播电视发射塔内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
    广播电视发射塔发生火灾时疏散距离长,且游览人员较多,故对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要求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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