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GY5067-2017
9.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3.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要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和工艺设备控制室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
9.3.2 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
1 综艺演播室、摄影棚;
2 建筑面积不小于200㎡的新闻、专题演播室;
3 建筑面积大于120㎡的录音室及录音棚;
4 建筑面积大于50㎡的化妆室;
5 候播区;
6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内的餐厅、商业营业厅、观光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9.3.3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内演播室、摄影棚、候播区、录音室、录音棚、化妆室及发射塔塔楼内的餐厅、商业营业厅、观光厅等场所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
9.3.4 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
1 综艺演播室、摄影棚及建筑面积不小于120㎡的新闻、专题演播室;
2 建筑面积不小于80㎡的录音室及录音棚:
3 建筑面积大于50㎡的化妆室;
4 候播区;
5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内的餐厅、商业营业厅、观光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9.3.5 下列部位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摄影棚;
2 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综艺演播室。
9.3.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等位置和房间内的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是要在建筑发生火灾时继续保持正常工作的部位,故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要求。这些场所一般照明标准值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9.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第4款中提到面积较大的化妆室,通常为大型综艺演播室配备,其主要是群众演员使用,人数较多,且使用人员不固定,因此其内部应设置疏散照明以确保火灾时人员的疏散。
9.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款中提到的场所均为广播电影电视建筑中人员较密集,且人员构成不固定的场所,对整个建筑的消防疏散通道和出口不熟悉,适当提高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可以避免火灾时的混乱,提高人员的疏散速度。
9.3.5 由于摄影棚和综艺演播室内存在根据每次的使用需要,在地面要进行重新搭台和搭景的不确定性,因此在一次设计时不容易确定其主要疏散路线,在设计时应给使用方提出使用要求,每次在台和景搭好后,应在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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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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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节: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