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养院建筑设计标准 JGJ/T40-2019
4.2 总平面
4.2.1 疗养院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2 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疗养院,应根据实际需要,同时可参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增加其所需用地面积。
4.2.2 疗养院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及预留的发展用地。用地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用地可包括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医技门诊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的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
2 绿化用地可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及水面;各种绿地内的步行甬路应计入绿化用地面积内;未铺栽植被或铺栽植被不达标的室外活动场地不应计入绿化用地;
3 道路广场用地可包括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用地;用地面积计量范围应界定至路面或广场停车场的外缘,且停车场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4 室外活动用地可包括供疗养员体疗健身和休闲娱乐的室外活动场地。
4.2.3 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
4.2.4 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宜遵循人文、生态、功能原则,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自然疗养因子,合理进行功能分区,人车流线组织清晰,洁污分流,避免院内感染风险;
2 应处理好各功能建筑的关系,疗养、理疗、餐饮及公共活动用房宜集中设置,若分开设置时,宜采用通廊连接,避免产生噪声或废气的设备用房对疗养室等主要用房的干扰;
3 疗养室应能获得良好的朝向、日照,建筑间距不宜小于12m;
4 疗养、理疗和医技门诊用房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明显、易达,并设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平台上方应设置雨棚;
5 疗养院基地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其设备用房、厨房等后勤保障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医疗废弃物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出入口,对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医疗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
6 应合理安排各种管线,做好管线综合,且应便于维护和检修。
4.2.5 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应充分利用场地原有资源,如地形地貌、生态植被、自然水体等进行景观设计。
4.2.6 疗养院道路系统设计应满足通行运输、消防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实行人车分流,院内车行道应采取减速慢行措施;
2 机动车道路应保证救护车直通所需停靠建筑物的出入口;
3 宜设置完善的人行和非机动车行驶的慢行道,且与室外导向标识、无障碍及绿化景观、活动场地相结合,路面应平整、防滑。
4.2.7 疗养院建筑的外部环境组织及细部处理应做到无障碍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室外公共设施应适合轮椅通行者、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或老人等不同使用者的需求。
4.2.8 疗养院室外活动用地应结合场地条件和使用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场地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硬质铺地宜采用透水铺装材料,表面应平整防滑,排水通畅;
2 活动场地应与慢行道相连接,保证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3 用于体疗健身的活动场地宜设置小型健身运动器材;
4 供休闲娱乐的活动场地应设置一定数量的休息座椅及环境小品;
5 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宜设置卫生间,其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的有关规定。
4.2.9 疗养院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库,并应在疗养、理疗、医技门诊及办公用房等建筑主要出入口处预留车辆停放空间;宜设置充电桩。
表4.2.1 疗养院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注:1 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参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按不超过11m²/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疗养院的发展用地。2 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疗养院,应根据实际需要,同时可参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增加其所需用地面积。
4.2.2 疗养院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及预留的发展用地。用地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用地可包括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医技门诊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的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
2 绿化用地可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及水面;各种绿地内的步行甬路应计入绿化用地面积内;未铺栽植被或铺栽植被不达标的室外活动场地不应计入绿化用地;
3 道路广场用地可包括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用地;用地面积计量范围应界定至路面或广场停车场的外缘,且停车场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4 室外活动用地可包括供疗养员体疗健身和休闲娱乐的室外活动场地。
4.2.3 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
4.2.4 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宜遵循人文、生态、功能原则,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自然疗养因子,合理进行功能分区,人车流线组织清晰,洁污分流,避免院内感染风险;
2 应处理好各功能建筑的关系,疗养、理疗、餐饮及公共活动用房宜集中设置,若分开设置时,宜采用通廊连接,避免产生噪声或废气的设备用房对疗养室等主要用房的干扰;
3 疗养室应能获得良好的朝向、日照,建筑间距不宜小于12m;
4 疗养、理疗和医技门诊用房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明显、易达,并设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平台上方应设置雨棚;
5 疗养院基地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其设备用房、厨房等后勤保障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医疗废弃物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出入口,对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医疗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
6 应合理安排各种管线,做好管线综合,且应便于维护和检修。
4.2.5 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应充分利用场地原有资源,如地形地貌、生态植被、自然水体等进行景观设计。
4.2.6 疗养院道路系统设计应满足通行运输、消防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实行人车分流,院内车行道应采取减速慢行措施;
2 机动车道路应保证救护车直通所需停靠建筑物的出入口;
3 宜设置完善的人行和非机动车行驶的慢行道,且与室外导向标识、无障碍及绿化景观、活动场地相结合,路面应平整、防滑。
4.2.7 疗养院建筑的外部环境组织及细部处理应做到无障碍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室外公共设施应适合轮椅通行者、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或老人等不同使用者的需求。
4.2.8 疗养院室外活动用地应结合场地条件和使用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场地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硬质铺地宜采用透水铺装材料,表面应平整防滑,排水通畅;
2 活动场地应与慢行道相连接,保证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3 用于体疗健身的活动场地宜设置小型健身运动器材;
4 供休闲娱乐的活动场地应设置一定数量的休息座椅及环境小品;
5 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宜设置卫生间,其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的有关规定。
4.2.9 疗养院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库,并应在疗养、理疗、医技门诊及办公用房等建筑主要出入口处预留车辆停放空间;宜设置充电桩。
条文说明
4.2.1 疗养院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除满足《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50442-2008的规定外,同时还应满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对每床占地面积不低于250m²的指标规定。
4.2.2 本条规定了疗养院用地范围内应建设的基本内容和绿化、道路用地的计算规则。绿化用地中的步行甬路指绿地中宽度不大于1.0m的小路。
4.2.3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疗养院建设中应提高土地利用率。有效利用地下空间设置辅助设备用房、停车库等相关用房。尽管建设成本有所增加,但少于节约土地所产生的价值。
4.2.4 本条规定了疗养院总平面应遵循的设计原则和要求,以避免总平面设计不到位而留下隐患。在实际设计工作中,应全面贯彻落实,不可偏废。
3 在保留原有条款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了建筑日照间距的要求。
6 在总平面设计阶段,结合发展需要进行管网综合设计是实现疗养院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工作内容。
4.2.6 为保证疗养员在疗养院内各处的活动安全,对机动车实行全院限速行驶,且在场地出入口及院内道路交叉路口用标识牌明示限速值,并确保救护车畅通到达需要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以便于及时救治危重疗养员。
4.2.7 室内外空间的无障碍设计应连续完善,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的疗养需求。
4.2.8 室外活动用地是疗养院建设用地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疗养员进行室外体疗的主要场所,根据基地条件合理设置日光浴、空气浴、海水浴、淡水浴、运动场等室外活动场地。通常情况下,日光浴和空气浴场地按疗养院总床位的50%~60%计算床位数,日光浴场的面积按4.5m²/床计算;空气浴场的面积按3.5m²/床计算,日光浴场和空气浴场也可以设在疗养院用地之外。海水浴、淡水浴场地的面积主要根据基地条件确定,而运动场地的面积除受基地条件限制外,还要根据疗养院的使用要求确定运动项目,满足运动设施的使用要求。
4.2.9 本条规定疗养院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库,停车场用地面积或停车数量应根据建设规模和实际需求设置,且不应低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疗养院的停车场或停车库除满足外来车辆的临时停放,还应考虑内部车辆的永久停放,且满足小型客车、救护车、大型客车等多种类型车的停放要求,还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电动车充电设施及残疾人车位。本条还规定了在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及办公用房等建筑主要出入口附近留有车辆停放空间,车辆应能到达建筑物的主入口, 目的是方便接送疗养员。
4.2.2 本条规定了疗养院用地范围内应建设的基本内容和绿化、道路用地的计算规则。绿化用地中的步行甬路指绿地中宽度不大于1.0m的小路。
4.2.3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疗养院建设中应提高土地利用率。有效利用地下空间设置辅助设备用房、停车库等相关用房。尽管建设成本有所增加,但少于节约土地所产生的价值。
4.2.4 本条规定了疗养院总平面应遵循的设计原则和要求,以避免总平面设计不到位而留下隐患。在实际设计工作中,应全面贯彻落实,不可偏废。
3 在保留原有条款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了建筑日照间距的要求。
6 在总平面设计阶段,结合发展需要进行管网综合设计是实现疗养院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工作内容。
4.2.6 为保证疗养员在疗养院内各处的活动安全,对机动车实行全院限速行驶,且在场地出入口及院内道路交叉路口用标识牌明示限速值,并确保救护车畅通到达需要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以便于及时救治危重疗养员。
4.2.7 室内外空间的无障碍设计应连续完善,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的疗养需求。
4.2.8 室外活动用地是疗养院建设用地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疗养员进行室外体疗的主要场所,根据基地条件合理设置日光浴、空气浴、海水浴、淡水浴、运动场等室外活动场地。通常情况下,日光浴和空气浴场地按疗养院总床位的50%~60%计算床位数,日光浴场的面积按4.5m²/床计算;空气浴场的面积按3.5m²/床计算,日光浴场和空气浴场也可以设在疗养院用地之外。海水浴、淡水浴场地的面积主要根据基地条件确定,而运动场地的面积除受基地条件限制外,还要根据疗养院的使用要求确定运动项目,满足运动设施的使用要求。
4.2.9 本条规定疗养院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库,停车场用地面积或停车数量应根据建设规模和实际需求设置,且不应低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疗养院的停车场或停车库除满足外来车辆的临时停放,还应考虑内部车辆的永久停放,且满足小型客车、救护车、大型客车等多种类型车的停放要求,还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电动车充电设施及残疾人车位。本条还规定了在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及办公用房等建筑主要出入口附近留有车辆停放空间,车辆应能到达建筑物的主入口, 目的是方便接送疗养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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