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中水设计标准 GB50336-2018
2.1 术语
2.1.1 中水 reclaimed water
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利用的非饮用水。
2.1.2 中水系统 reclaimed water system
由中水原水的收集、贮存、处理和中水供给等工程设施组成的有机结合体,是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功能配套设施之一。
2.1.3 建筑中水 building reclaimed water system
建筑物中水和建筑小区中水的总称。
2.1.4 建筑小区中水 reclaimed water system for sub-district
在建筑小区内建立的中水系统。建筑小区主要指居住小区和公共建筑区,统称建筑小区。
2.1.5 建筑物中水 reclaimed water system for building
在建筑物内建立的中水系统或设施。
2.1.6 中水原水 raw-water of reclaimed water
被选作为中水水源的水。
2.1.7 中水设施 equipments and facilities of reclaimed water
中水原水的收集、处理,中水的供给、使用及其配套的检测、计量等全套构筑物、设备和器材的统称。
2.1.8 水量平衡 water balance
对原水水量、处理水量与中水用量和自来水补水量进行计算、调整,使其达到供水量与用水量的平衡和一致。
2.1.9 杂排水 gray water
建筑中除粪便污水外的各种排水,如冷却水排水、游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厨房排水等,也称为生活废水。
2.1.10 优质杂排水 high grade gray water
杂排水中污染程度较低的排水,如冷却排水、游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
2.1.11 生活污水 domestic sewage
人们日常生活中排泄的粪便污水。
2.1.12 建筑中水利用率 utilization ratio of reclaimed water source
项目建筑中水年总供水量和年总用水量之比。
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利用的非饮用水。
2.1.2 中水系统 reclaimed water system
由中水原水的收集、贮存、处理和中水供给等工程设施组成的有机结合体,是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功能配套设施之一。
2.1.3 建筑中水 building reclaimed water system
建筑物中水和建筑小区中水的总称。
2.1.4 建筑小区中水 reclaimed water system for sub-district
在建筑小区内建立的中水系统。建筑小区主要指居住小区和公共建筑区,统称建筑小区。
2.1.5 建筑物中水 reclaimed water system for building
在建筑物内建立的中水系统或设施。
2.1.6 中水原水 raw-water of reclaimed water
被选作为中水水源的水。
2.1.7 中水设施 equipments and facilities of reclaimed water
中水原水的收集、处理,中水的供给、使用及其配套的检测、计量等全套构筑物、设备和器材的统称。
2.1.8 水量平衡 water balance
对原水水量、处理水量与中水用量和自来水补水量进行计算、调整,使其达到供水量与用水量的平衡和一致。
2.1.9 杂排水 gray water
建筑中除粪便污水外的各种排水,如冷却水排水、游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厨房排水等,也称为生活废水。
2.1.10 优质杂排水 high grade gray water
杂排水中污染程度较低的排水,如冷却排水、游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
2.1.11 生活污水 domestic sewage
人们日常生活中排泄的粪便污水。
2.1.12 建筑中水利用率 utilization ratio of reclaimed water source
项目建筑中水年总供水量和年总用水量之比。
条文说明
2.1.1 本标准的中水主要针对建筑物和建筑小区,是相对于“给水(或上水)”和“排水(或下水)”而产生的。
2.1.2 中水系统的释义中“有机结合体”强调了各组成部分功能上的有机结合,与第5章中“系统”的含义是一致的。
2.1.4 建筑小区中水的提出,必然牵涉到“建筑小区”一词的涵义,本标准使用该词是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年版)的用词涵义保持了一致。为便于理解,引入该规范这一用词的释义:“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人~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为:居住区:户数10000户~16000户,人口30000人~50000人;小区:户数3000户~5000户,人口10000人~15000人;组团:户数300户~1000户,人口1000人~3000人。随着我国诸如会展区、金融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城等兴建,形成以展馆、办公楼、教学楼等为主体,以为其配套的服务行业建筑为辅的公建区。我们把此类公建建筑区与居住小区统称为建筑小区,在本词条的释义中也做了明确说明。
2.1.5 建筑物中水主要指在单体建筑内建立的中水系统。近年来,随着节水技术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在住宅本层套内卫生间将优质杂排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与同层排水系统集成为一体的分户中水设施,该类设施也属于建筑物中水的一种形式,具体可参见《模块化户内中水集成系统技术规程》JGJ/T 409-2017。
2.1.2 中水系统的释义中“有机结合体”强调了各组成部分功能上的有机结合,与第5章中“系统”的含义是一致的。
2.1.4 建筑小区中水的提出,必然牵涉到“建筑小区”一词的涵义,本标准使用该词是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年版)的用词涵义保持了一致。为便于理解,引入该规范这一用词的释义:“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人~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为:居住区:户数10000户~16000户,人口30000人~50000人;小区:户数3000户~5000户,人口10000人~15000人;组团:户数300户~1000户,人口1000人~3000人。随着我国诸如会展区、金融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城等兴建,形成以展馆、办公楼、教学楼等为主体,以为其配套的服务行业建筑为辅的公建区。我们把此类公建建筑区与居住小区统称为建筑小区,在本词条的释义中也做了明确说明。
2.1.5 建筑物中水主要指在单体建筑内建立的中水系统。近年来,随着节水技术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在住宅本层套内卫生间将优质杂排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与同层排水系统集成为一体的分户中水设施,该类设施也属于建筑物中水的一种形式,具体可参见《模块化户内中水集成系统技术规程》JGJ/T 40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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