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中水设计标准 GB5033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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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筑物中水原水

3.1.1 建筑物中水原水可取自建筑的生活排水和其他可以利用的水源。
3.1.2 建筑物中水原水应根据排水的水质、水量、排水状况和中水回用的水质、水量选定。
3.1.3 建筑物中水原水可选择的种类和选取顺序应为:
    1 卫生间、公共浴室的盆浴和淋浴等的排水;
    2 盥洗排水;
    3 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
    4 冷凝水;
    5 游泳池排水;
    6 洗衣排水;
    7 厨房排水;
    8 冲厕排水。
3.1.4 建筑物中水原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Y——中水原水量(m3/d);
              β——建筑物按给水量计算排水量的折减系数,一般取0.85~0.95;
              Qpj——建筑物平均日生活给水量,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中的节水用水定额计算确定(m3/d);
              b——建筑物分项给水百分率,建筑物的分项给水百分率应以实测资料为准,在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表3.1.4选取。
表3.1.4 建筑物分项给水百分率(单位:%)
表3.1.4 建筑物分项给水百分率(单位:%)
    注:沐浴包括盆浴和淋浴。
3.1.5 用作中水原水的水量宜为中水回用水量的110%~115%。
3.1.6 下列排水严禁作为中水原水:
    1 医疗污水;
    2 放射性废水;
    3 生物污染废水;
    4 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排水。

3.1.7 中水原水水质应以类似建筑的实测资料为准;当无实测资料时,建筑物排水的污染浓度可按表3.1.7确定。
表3.1.7 建筑物排水污染物浓度(单位:mg/L)
表3.1.7 建筑物排水污染物浓度(单位:mg/L)
    注:综合是对包括以上五项生活排水的统称。
条文说明
3.1.1 建筑物的排水,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水源,如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游泳池排污水、供暖系统排水等,均可作为建筑物中水的原水。
3.1.2 选用中水原水是建筑中水设计中的一个首要问题。应根据标准规定的中水回用的水质和实际需要的水量以及原排水的水质、水量、排水状况选定中水原水,并应充分考虑水量的平衡。
3.1.3 为了简化中水处理流程,节约工程造价,降低运转费用,建筑物中水原水应尽可能选用污染浓度低、水量稳定的优质杂排水、杂排水,按此原则综合排列顺序见本条,可按此推荐的顺序取舍。
3.1.4 中水原水量的计算,是建筑中水设计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本条公式中各参数主要是按下列方法计算得出的。
    在建筑中水设计中,原水量的计算应按照平均日水量计算。由于《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给出了各类建筑物平均日用水定额,本次修订取消了α(最高日给水量折算成平均日给水量的折减系数)。
    β(建筑物按给水量计算排水量的折减系数):建筑物的给水量与排水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给水量可以由标准、文献资料或实测取得,但排水量的资料取得则较为困难,目前一般按给水量的80%~90%折算,按用水项目自耗水量多少取值。
    b(建筑物分项给水百分率):表3.1.4系以国内实测资料并参考国外资料编制而成。同时引用《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增加了宿舍类建筑的分项给水百分率。
    根据对北京某单位三户家庭连续六个月的用水调查,统计出住宅的人均日用水量为150L/(d·人)~190L/(d·人)之间,其中冲厕、厨房、沐浴(包括浴盆和淋浴)、洗衣等分项用水则是依据对日常用水过程中的实际测算和对耗水设备(如洗衣机等的)的资料调查而获得的,再根据上述数据计算出分项给水百分率。宾馆、饭店、办公楼、教学楼、公共浴室及营业餐厅的用水量及分项给水百分率是参考国内外资料综合得出的。综合结果详见表2,其中宾馆、饭店包括招待所、度假村等。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用水标准差异较大,考虑到这一因素,并使标准能够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接轨,便于设计人员方便使用,因此,在表3.1.4中仅保留了分项给水百分率。为表明百分率之由来,将各类建筑物生活用水量及百分率表列出供参考。
3.1.5 为了保证中水处理设备安全稳定运转,并考虑处理过程中的自耗水因素,设计中水原水应有10%~15%的安全系数。
3.1.6 强制性条文。考虑到安全因素,规定以下几种排水不得作为中水原水。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已明确规定医疗污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放射性废水、生物污染废水、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排水对人体造成的危害程度更大。考虑到安全因素,因此规定这几种排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设计中严禁将这几种排水作为中水水源。含有放射性的污水应进行特殊的处理(一般是经过衰变处置)后,再根据相关标准的规定,接入市政排水管道或医院污水处理站。生物污染废水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专门处理后方可排出。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排水应根据其水质条件依据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后排出或处置。
    本条规定的各类原水同样适用于建筑小区中水原水。
3.1.7 生活污水的分项水质相差很大,且国内资料较少,表3.1.7系依据国外有关资料编制而成。在不同的地区,人们的生活习惯不同,污水中的污染物成分也不尽相同,相差较大,但人均排出的污染浓度比较稳定。建筑物排水的污染浓度与用水量有关,用水量越大,其污染浓度越低,反之则越高。选用表3.1.7中的数值时应注意按此原则取值。综合污水水质按表内最后一行综合值取用。
表2 各类建筑物生活用水量及百分率
表2 各类建筑物生活用水量及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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