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19(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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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绿色建筑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应落实并深化上位法定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要求;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3.1.2 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绿色建筑预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
3.1.3 申请评价方应对参评建筑进行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选用适宜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应在评价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申请评价方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1.4 评价机构应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
3.1.5 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应对节能措施、节水措施、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等进行计算和说明,并应形成专项报告。
3.1.6 绿色建筑应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提供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在交付时提供绿色建筑使用说明书。
条文说明
3.1.1 建筑和建筑群的规划建设应符合法定详细规划,并应满足绿色生态城市发展规划、绿色建筑建设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控制要求,深化、细化技术措施。
    建筑单体和建筑群均可以参评绿色建筑,临时建筑不得参评。单栋建筑应为完整的建筑,不得从中剔除部分区域。
    绿色建筑的评价,首先应基于评价对象的性能要求。当需要对某工程项目中的单栋建筑或建筑群进行评价时,由于有些评价指标是针对该工程项目设定的,或该工程项目中其他建筑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难以仅基于该单栋建筑进行评价,此时,应以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为基准进行评价。也就是说,评价内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总体要求时(如容积率、绿地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应依据该项目的整体控制指标,即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设计条件提出的控制要求,进行评价。
    建筑群是指位置毗邻、功能相同、权属相同、技术体系相同(相近)的两个及以上单体建筑组成的群体。常见的建筑群有住宅建筑群、办公建筑群。当对建筑群进行评价时,可先用本标准评分项和加分项对各单体建筑进行评价,得到各单体建筑的总得分,再按各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进行加权计算得到建筑群的总得分,最后按建筑群的总得分确定建筑群的绿色建筑等级。
    无论评价对象为单栋建筑还是建筑群,计算系统性、整体性指标时,边界应选取合理、口径一致,一般以城市道路完整围合的最小用地面积为宜。如最小规模的城市居住区即城市道路围合的居住街坊(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规定的居住街坊规模),或城市道路围合、由公共建筑群构成的城市街坊。
    对于建筑未交付使用时,应坚持本条原则,不对一栋建筑中的部分区域开展绿色建筑评价。但建筑运行阶段,可能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多功能综合性建筑,此情况下可灵活处理,首先仍应考虑“以一栋完整的建筑为基本对象”的原则,鼓励其业主联合申请绿色建筑评价;如所有业主无法联合申请,但有业主有意愿单独申请时,可对建筑中的部分区域进行评价,但申请评价的区域,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万㎡,且有相对独立的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等设备系统,此区域的电、气、热、水耗也能独立计量,还应明确物业产权和运行管理涵盖的区域,涉及的系统性、整体性指标,还应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3.1.2 本次修订对绿色建筑评价阶段进行了重新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等国家政策明确提出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江苏、浙江、河北、河南、辽宁等省市通过立法的方式强制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大部分省市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全国省会以上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开始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山东、深圳等地开始在城镇新建建筑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国家和地方的多项强有力举措使我国绿色建筑呈现跨越式发展,绿色建筑由推荐性、引领性、示范性向强制性方向转变。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累计超过1万个,建筑面积超过10亿㎡,但目前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还相对较少,占标识项目总量的比例为7%左右,而且随着近几年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普遍开展,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所占的比例则更低。
    绿色建筑未来必然向注重运行实效方向发展。绿色建筑发展历经10余年,绿色建筑发展需要解决从高速发展到高质量发展的诉求,关键途径之一则是重新定位绿色建筑的评价阶段。通过征询绿色建筑评价单位、技术咨询单位、建筑设计单位、科研机构、地方管理部门等单位专家意见,本次修订决定将绿色建筑评价定位在建筑物建成后的性能,也就是说将绿色建筑的性能评价放在建设工程竣工后,这么做能够更加有效约束绿色建筑技术落地,保证绿色建筑性能的实现。本条提出“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预评价能够更早地掌握建筑工程可能实现的绿色性能,可以及时优化或调整建筑方案或技术措施,为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做准备;另一方面是作为设计评价的过渡,与各地现行的设计标识评价制度相衔接。
3.1.3 本条对申请评价方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申请评价方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绿色建筑注重全寿命期内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性能,申请评价方应对建筑全寿命期内各个阶段进行控制,优化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选用,综合评估建筑规模、建筑技术与投资之间的总体平衡,并按本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涉及计算和测试的结果,应明确计算方法和测试方法。申请评价方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1.4 本条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绿色建筑评价机构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审查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档,并在评价报告中确定等级。
3.1.5 本条对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提出了要求。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服务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对于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建筑的能耗和节能措施、碳排放、节水措施等进行计算和说明并形成专项报告。若绿色金融相关管理文件中无特殊规定,建筑能耗按本标准第7.2.8条的相关方法计算,节能措施说明包括用能设备能效、可再生能源利用、重要节能技术等;碳排放按本标准第9.2.7条的相关方法计算;建筑节水措施说明包括节水器具使用情况、用水计量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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