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4.2 所址选择

4.2.1 变电所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深入或靠近负荷中心;
    2 进出线方便;
    3 设备吊装、运输方便;
    4 不应设在对防电磁辐射干扰有较高要求的场所;
    5 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6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有水并可能漏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如果贴邻,相邻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等防水处理;
    7 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4.2.2 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底层。
    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降低湿度及增设机械通风等。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尚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浸泡变电所的措施。
4.2.3 民用建筑宜按不同业态和功能分区设置变电所,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宜分散设置;超高层建筑的变电所宜分设在地下室、裙房、避难层、设备层及屋顶层等处。

条文说明
4.2.1 第7款变电所也不宜设在积水场所的正上方,如避不开,变电所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4.2.2 根据多年来的经验总结,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的变电所遭水淹渍、散热不良的现象确有发现。尤其在施工安装阶段常常出现上层有水漏进变电所,或地下防水措施未做好,或预留孔未堵塞而造成变电所进水而遭浸泡,影响变电所安全运行的情况都不可忽视。除地下室只有一层外,变电所不应设在最下一层。地下只有一层时,应抬高变电所的地面。
4.2.3 民用建筑低压供电半径一般不宜超过300m,过大可能造成电压损失过大或保护开关不能保护线路末端短路。对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超高层建筑,变电所可分散设置在地下室、避难层等场所。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