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16.7 控制室
16.7.1 广播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务广播控制室宜靠近业务主管部门;
2 广播控制室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3章、第23章的有关规定。
1 业务广播控制室宜靠近业务主管部门;
2 广播控制室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3章、第23章的有关规定。
16.7.2 广播控制室的技术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播系统一般只设置控制室,当需要高质量录播时应增设录播室;如控制室存在噪声干扰时,应进行降噪处理;
2 大型广播系统宜设置机房、录播室、办公室和库房等附属用房。
16.7.3 需要接收无线电台信号的广播控制室,当接收点信号场强小于1mV/m时,应设置室外接收天线装置,并做好防雷措施。
16.7.3 需要接收无线电台信号的广播控制室,当接收点信号场强小于1mV/m时,应设置室外接收天线装置,并做好防雷措施。
16.7.4 扩声控制室,应能通过观察窗看到舞台(讲台)活动区和大部分观众席,宜设在下列位置:
1 剧院类建筑,宜设在观众厅后部;
2 体育场、馆类建筑,宜设在主席台侧;
3 会议厅、报告厅类建筑,宜设在厅的侧面或后部;
3 会议厅、报告厅类建筑,宜设在厅的侧面或后部;
4 当控制室的位置受到条件限制,宜通过视频监视系统了解现场实况。
16.7.5 扩声控制室内的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台宜紧靠观察窗垂直布置,便于观察现场;
2 设备机柜宜布置在操作人员能直接监视到的部位;当设备较多时,应设置设备间。
16.7.5 扩声控制室内的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台宜紧靠观察窗垂直布置,便于观察现场;
2 设备机柜宜布置在操作人员能直接监视到的部位;当设备较多时,应设置设备间。
16.7.6 公共广播、厅堂扩声系统用房的土建及设施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23.3节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16.7.1 建筑物的类别、用途不同,广播控制室的设置位置也不同。
对宾馆类建筑,提出将广播、电视合并设置控制室,是因它们的工作任务和制度相同,合并设置可节省用房、减少人员编制和便于更好地管理。
对其他建筑物来说,广播控制室的位置可根据工作和使用方便确定。
16.7.4 扩声控制室(简称声控室)的位置确定,也是设计中重要的一环,本条提出了一些位置方案。将剧院类建筑的声控室设在观众厅后部能全面观察到舞台,利于调音控制,利于对观众席的观察,能直接听到场内的实际效果,且声控室的面积不受限制。
16.7.5 扩声控制室内的设备布置原则,主要是避免工作人员为了操作或监视,需要频繁地离开座位或者频繁地起坐,因此要求将需要直接操作和监视的部分都设在操作人员的附近,在不离开座位的情况下迅速操作,以提高效率。
本条建议将控制台(或调音台等)与观察窗垂直放置,其理由是使操作人员能尽量靠近观察窗,可直接在座位上通过观察窗较全面地进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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