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18.13.1 电梯和自动扶梯宜采用自成体系专业监控系统进行监控,并纳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13.2 当采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电梯和自动扶梯进行监测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监测电梯、自动扶梯的运行状态及故障报警;
    2 当监控电梯群组运行时,电梯群宜分组、分时段控制;
    3 宜累计每台电梯的运行时间。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