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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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供配电系统及电能质量

3.3.1 交通建筑中具有一级负荷的供配电系统应由不少于两个电源供电,主供电源的电压等级宜同级。每个进线电源的容量应满足供配电系统全部一、二级负荷供电的要求。
3.3.2 交通建筑中具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采用应急电源设备为应急电源供电。
3.3.3 交通建筑中具有二级负荷且不高于二级负荷的供配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电源供电,电源的电压等级可不同级,每个进线电源的容量应满足供配电系统全部二级负荷供电的要求;在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线路供电。
3.3.4 交通建筑应根据空调用冷水机组的容量以及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机组的额定电压和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并应考虑大容量电动机启动时对电源母线压降的影响。由低压电源供电的单台电制冷冷水机组的电功率不宜超过550kW。
3.3.5 应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线缆及敷设方式,减少线路感抗,提高用户的自然功率因数;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进行无功补偿。
3.3.6 10(6)kV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且补偿后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容量较大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补偿宜单独就地补偿。
3.3.7 10(6)kV侧设有电动机负载时,应在10(6)kV侧设电容器补偿。
3.3.8 对民用机场航站楼、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特级铁路旅客站、多线换乘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采取措施将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限制在规定范围内,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6章的规定。
条文说明
3.3.3 由于交通建筑的特殊性,对于建筑中具有不高于二级负荷的供配电系统建议由两个电源供电,电源的电压等级可不同级。当难以满足要求时,也可考虑采用自备电源。
3.3.4 建议低压供电时单台冷水机组电功率不超过550kW主要是考虑到节能的需要,电功率超过550kW的冷水机组采用低压供电时,变压器的容量和电缆线径的选择没有采用中压供电的方案经济合理,另外也考虑到大功率设备启动时对电源压降的影响。
3.3.5 进行无功补偿时,应注意采取措施防止谐波电流对电容器造成的串并联谐振损害。
3.3.6 一般规定用电单位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但有些地区高压侧的功率因数补偿指标已要求不低于0.95,因此功率因数补偿指标尚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3.3. 8 此类公共交通建筑中往往有大量电子设备的使用,使系统中存在大量谐波,不仅损耗加大而且会破坏电源质量,对设备造成危害,因此需采取措施对谐波进行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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