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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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5.2.1 下列交通建筑应设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1 民用机场内的航空管制楼;
    2 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
    3 有较多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且容量较大的其他交通建筑。
5.2.2 当多路正常供电电源中有一路中断供电时,发电机组应能自动启动,并应能根据需要投入运行。
5.2.3 当发电机组同时担负市电中断和火灾条件下的应急供电时,应配备火灾时自动切换和切除该发电机组所带的非消防设备(特殊设备除外)供电的装置。
条文说明
5.2.2 当多路正常供电电源中有一路中断供电时,发电机组应自动启动,并处于热备份状态,一旦其他供电电源再因故障中断供电时,发电机组应立即投入运行;或当其他供电电源无法保证所有一、二级负荷用电要求时也要投入运行。
5.2.3 火灾条件下的消防设备(包括消防水泵,通风排烟装置, 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要求及时启动;火灾时要求自动切除发电机组所带的非消防设备(特殊设备除外)的供电,是为了保证对消防设备的可靠供电;另外在高温条件下配电线路和设备的负荷能力均会大大降低,因此也不宜满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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