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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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广播系统

11.5.1 交通建筑中广播系统应具有旅客服务广播和应急广播的功能,并应设置独立的消防广播控制台,广播输出回路的划分应满足防火分区划分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1.5.2 广播系统宜采用人工、半自动、自动播音方式,且自动播音应采用语音合成的方式。
11. 5.3 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枢纽站的广播系统,应能多信源、多通道、多广播区同时广播,且同时广播的通道数应依据广播负荷区域划分的数量及功能而定;功放设备总容量应按照所有广播负荷区域额定功率总和及线路的衰耗确定。
11.5.4 广播系统的功率放大器应按N+1的方式进行热备用,且系统应具有功放自动检测倒换功能。
11.5.5 现场扬声设备的选型应满足建筑格局、装修条件及声场分布的要求。
11.5.6 广播系统应在易产生噪声的场所设置背景噪声监测系统,并应提高语音播放的清晰度。
11.5.7 广播系统区域宜按最小本地广播区域划分。
11.5.8 广播的优先级应以火灾应急广播为最高优先级,其次应依次为应急指挥中心广播、自动多分区广播、本地广播、背景音乐。
11.5.9 机场航站楼中广播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宜采用自动广播为主、本地广播为辅的设置原则,本地广播优先级应高于自动广播,且广播系统宜具备自由文本转换语音(TTS)功能及存储转发功能;
    2 国内航班应采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播放信息,广播语言应为中文和英语;
    3 国际航班宜采用三种及以上语言播放信息,广播语言宜为中文、英语和目的地国的语种;
    4 机场航站楼的播音区域应覆盖值机厅、候机厅、贵宾厅、公务机厅、行李提取厅、接客厅、餐饮区、商业区、卫生间、吸烟室等公共场所。
11.5.10 铁路旅客车站中广播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运广播控制台应设在铁路旅客车站信息控制中心的联合控制台上;
    2 客运广播负荷区应覆盖进站大厅、出入口处、候车室、软席候车室、贵宾候车室、站台、检票口、出站通道、站前广场、行包房、售票厅以及客运值班室等场所;
    3 广播系统信源应采用计算机语音合成设备,广播语言应为中文和英语;
    4 国际列车候车室宜采用三种及以上语言播放信息,广播语言宜为中文、英语和目的地国的语种。
11.5.11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中广播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轨道交通广播系统应保证控制中心调度员和车站值班员向乘客通告列车运行以及安全向导等服务信息,并应能向工作人员发布作业命令和通知;
    2 车站广播控制台应对本站管区内进行选路广播,负荷区宜按站台层、站厅层、出入口和与行车直接有关的办公区域等进行划分,广播语言宜为中文和英语。
11.5.12 港口客运站中广播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语音合成设备应完成候船、售票、行包、站务用房和上下船廊道的全部客运广播;
    2 广播系统信源宜设有计算机语音合成设备,广播语言宜为中文和英语。
11.5.13 汽车客运站中广播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语音合成设备应完成接发车、乘运及候车的全部客运广播;
    2 广播系统信源宜设有计算机语音合成设备,广播语言宜为中文和英语。
条文说明
11.5.4 广播系统的功放与负荷之间通过切换控制柜连接,负荷与功放不固定接续,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可按照每N台功放设置1台备用机(N<4)的自动切换方式设计。功放N备1是指在一台标准19英寸机架上,设置N台主用功放、一台备用功放及自动检测倒换装置。自动检测倒换装置实时监测机架上功放设备的工作状态,发现故障自动倒换主、备功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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