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12.1 一般规定
12.1.1 信息化应用系统应提供快捷、有效的业务信息运行能力,并应具有完善的业务支持辅助功能。
12.1.2 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公共信息查询系统、公共信息显示系统、离港系统、售检票系统、泊位引导系统、物业营运管理系统和其他功能所需要的应用系统。
12.1.3 信息化应用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12.1.2 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公共信息查询系统、公共信息显示系统、离港系统、售检票系统、泊位引导系统、物业营运管理系统和其他功能所需要的应用系统。
12.1.3 信息化应用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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