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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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公共信息显示系统

12.3.1 公共信息显示系统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由控制室统一采编、存储、控制播发,对任一显示屏完成电源开关和复位操作。
12.3.2 同一公共信息显示系统应能接入并控制不同类型的显示屏,可实现多屏组网联控,并宜实现两套及以上节目的分控播出。
12.3.3 公共信息显示系统应具有按预排程序自动控制显示、传输校验纠错、人工修改程序、临时变更、查询等功能。
12.3.4 公共信息显示系统应具备接入城市公共交通信息系统、交通建筑驻场(站)交通信息系统(平台)及其他信息网络的接口条件。
12.3.5 公共信息显示系统与城市公共交通信息系统在已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的基础上,宜按旅客出站流线及换乘需求,在沿途分叉处、转向处、公共交通站点等处设置交通信息显示屏,应能根据设置地点的不同,灵活显示交通建筑周边各类公共交通信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信息显示屏应专用,并应以文字或图形方式显示交通建筑周边公共交通的发车间隔、发车时刻等实时运行信息或周边路网实时交通状况、交通事件信息,不宜显示与旅客出行交通信息无关的内容;
    2 公共交通运行变更信息、道路交通事件信息等宜用不同颜色的字体及底色表示。
12.3.6 公共信息显示系统应具有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工或自动触发预编程的紧急疏散信息显示的功能。各类显示屏宜具有在异常情况下强切显示旅客疏散指示信息、灾害信息的功能。
12.3.7 公共信息显示屏宜采用LED条屏、LCD屏等,显示屏尺寸、显示方式、外形色调及安装布局等应结合建筑总体规划、业务需要、使用环境及建筑格局、固定标识等进行统筹考虑。
12.3.8 机场航站楼中公共信息显示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值机大厅应设置能提供引导旅客值机的航班动态信息显示屏;
    2 值机柜台上方应设置能提供值机航班信息的显示屏;
    3 中转柜台应设置能提供中转航班动态信息的显示屏;
    4 登机口柜台上方应设置能提供登机航班信息的显示屏;
    5 候机大厅应设置能提供出发候机航班动态信息的显示屏;
    6 餐饮、商业区宜设置能提供进出港航班动态信息的显示屏;
    7 到达行李提取厅应设置能提供引导行李转盘航班动态信息的显示屏;
    8 行李转盘应设置能提供本转盘到达行李的航班信息显示屏;
    9 行李分拣大厅每条出发行李转盘上应设置能提供在本转盘出发的行李航班信息的显示屏;
    10 行李分拣大厅每条到达行李转盘上应设置能提供在本转盘到达的行李航班信息显示屏;
    11 到达接客大厅应设置能提供到达航班动态信息的显示屏;
    12 联检区域应设置信息公告显示屏。
12.3.9 铁路旅客车站中公共信息显示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分别显示列车进站、出站、票务及其他多媒体等信息;
    2 公共信息显示屏应设置在进站大厅、主廊道、各候车室、站台、出站通道、出站大厅、售票大厅等旅客集中活动场所。
12.3.10 轨道交通车站中公共信息显示屏应安装在站台层、站厅层和通道处,且显示屏应根据所在位置和功能发布具体的信息。
12.3.11 港口客运站中公共信息显示屏应设置在候船、售票、行包、站务用房和上下船廊道等旅客集中的活动场所。
12.3.12 汽车客运站中公共信息显示屏应设置在候车厅、检票口、售票处,以及对旅客进行引导的出入口和通道等处。
条文说明
12.3.4 当系统具备了接入城市公共交通信息系统、交通建筑驻场(站)交通信息系统(平台)及其他信息网络的接口条件后,能方便完成联网运行或信息共享交换。
12.3.7 通常机场航站楼的出发办票大厅和到达接客大厅宜安装LCD条屏。条屏滚动一次要能显示3小时航班的容量。行李分拣厅宜采用LED航班显示屏,宜显示4到6个航班容量。其余位置的航班显示屏宜采用LCD屏。
12.3.10 轨道交通车站中系统设置的要求一般如下:
    1 车站系统的主要构成为:车站级编播中心(大型交汇站点选配)、车站数据/播出服务器(车站操作员工作站)、多媒体显示控制器、网络系统和集成化软件系统、站内布线系统和车站现场显示部分等;
    2 车站系统能通过传输通道转播来自控制中心的实时信息,并在其基础上叠加本站的信息,如列车运行信息和各类个性化信息等;
    3 车站级编播中心的配置与控制中心乘客信息系统(PIS)中心相同,但设备配置宜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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