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3.1 一般规定

13.1.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应在满足设备或工艺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以节能和方便运行管理为目标,实现最大限度的节能和优化控制。
13.1.2 Ⅳ类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城市轨道交通地铁车站、磁浮列车站、一级港口客运站等建筑物中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中型交通建筑中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3.1.3 交通建筑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