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4.4 入侵报警系统

14.4.1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装置,形成的警戒线应连续无间断;一层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2 重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3 重要部位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装置;集中收款处、财务出纳室、重要物品库房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装置;财务出纳室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14.4.2 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区域防护、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2 系统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宜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进行联动,宜具有网络接口、扩展接口;
    3 系统除应具有本地报警功能外,还宜具有异地报警的相应接口。
14.4.3 无线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中,当不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或需要以多种手段进行报警时,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
    2 无线报警的发射装置,应具有防拆报警功能和防止人为破坏的实体保护壳体;
    3 以无线报警组网方式为主的安防系统,应具有自检和对使用信道监视及报警的功能。
14.4.4 民用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中的票务柜台及售票窗口,应设置紧急报警按钮。
14.4.5 铁路旅客车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的售票室、总账室、票据库、财务室、行包房、通信机房及特殊场所,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
14.4.6 轨道交通车站中入侵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轨道交通正线、车场及运营控制中心(OCC)等重要场所设置入侵报警系统时,系统的各类设备应具有与视频监视系统实现联动的功能;
    2 车控室和警务室应安装显示和记录设备;旅客服务中心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票据室应安装被动红外探测装置;
    3 各车站控制室应将入侵报警信号送往本线运营控制中心(OCC)进行集中监控。
条文说明
14.4.2 第1款 本款中纵深防护体系是指设有监视区、防护区和禁区的防护体系。所谓总体纵深防护就是层层设防,包括周界、监视区、防护区和禁区四种不同性质的防区;对由于外界环境条件和资金限制不能采用纵深防护措施时,一般采用局部纵深防护体系;局部纵深防护是对防区的某个局部区域,按照纵深防护的设计思想进行分层次防护。
    监视区是指室外周界报警或周界栅栏所组成的警戒线与防护区边界之间所覆盖的区域;防护区是指允许公众出入的防护目标所在地域;禁区是指不允许公众出入的区域。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