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19(2024年版)
1 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比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规定限值降低10%,得3分;降低20%,得6分;
2 室内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25μg/m³,且室内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50μg/m³,得6分。
5.2.2 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满足国家现行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中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8分。选用满足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达到3类及以上,得5分;达到5类及以上,得8分。
Ⅱ 水 质
5.2.3 直饮水、集中生活热水、游泳池水、供暖空调系统用水、景观水体等的水质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评价分值为8分。
5.2.4 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采取措施满足卫生要求,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使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的成品水箱,得4分;
2 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的措施,得5分。
5.2.5 所有给水排水管道、设备、设施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评价分值为8分。
Ⅲ 声环境与光环境
5.2.6 采取措施优化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声环境,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5.2.8 充分利用天然光,评价总分值为12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室内主要功能空间至少60%面积比例区域,其采光照度值不低于300lx的小时数平均不少于8h/d,得12分。
2 公共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内区采光系数满足采光要求的面积比例达到60%,得4分;
2) 地下空间平均采光系数不小于0.5%的面积与地下室首层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得4分;
3) 室内主要功能空间至少60%面积比例区域的采光照度值不低于采光要求的小时数平均不少于4h/d,得4分。
Ⅳ 室内热湿环境
5.2.9 具有良好的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自然通风或复合通风工况下室内热环境参数在适应性热舒适区域的时间比例,达到30%,得2分;每再增加10%,再得1分,最高得8分。
2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供暖、空调工况下室内热环境参数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规定的室内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整体评价Ⅱ级的面积比例,达到60%,得5分;每再增加10%,再得1分,最高得8分。
3 当建筑主要功能房间部分时段采用自然通风或复合通风,部分时段采用供暖、空调时,按照第1款、第2款分别评分后再按各工况运行时间加权平均计算作为本条得分。
5.2.10 优化建筑空间和平面布局,改善自然通风效果,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在夏热冬暖和温和B地区达到12%,在夏热冬冷和温和A地区达到8%,在其他地区达到5%,得5分;每再增加2%,再得1分,最高得8分。
2 公共建筑: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的面积比例达到70%,得5分;每再增加10%,再得1分,最高得8分。
5.2.11 设置可调节遮阳设施,改善室内热舒适,评价总分值为9分,根据可调节遮阳设施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的比例按表5.2.11的规则评分。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11.2.7条基础上发展而来。
第1款,在本标准第5.1.1条基础上对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浓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预评估方法详见本标准第5.1.1条的条文说明。预评价时,可仅对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浓度预评估。
第2款,对颗粒物浓度限值进行了规定。预评价时,全装修项目可通过建筑设计因素(门窗渗透风量、新风量、净化设备效率、室内源等)及室外颗粒物水平(建筑所在地近一年环境大气监测数据),对建筑内部颗粒物浓度进行估算。预评价的计算方法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标准》JGJ/T 461中室内空气质量设计计算的相关规定。评价时,建筑内应具有颗粒物浓度监测传感设备,至少每小时对建筑内颗粒物浓度进行一次记录、存储,连续监测一年后取算术平均值,并出具报告。对于住宅建筑,应对每种户型主要功能房间进行全年监测;对于公共建筑,应每层选取一个主要功能房间进行全年监测。对于尚未投入使用或投入使用未满一年的项目,应对室内PM2.5和PM10的年平均浓度进行预评估。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建筑材料使用说明(种类、用量)、污染物浓度预评估分析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建筑材料使用说明(种类、用量)、污染物浓度预评估分析报告,投入使用的项目尚应查阅室内空气质量现场检测报告、PM2.5和PM10浓度计算报告(附原始监测数据)。
5.2.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从源头把控,选用绿色、环保、安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是保障室内空气质量的基本手段。为提升家装消费品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健康生活的追求,有关部门于2017年12月8日发布了包括内墙涂覆材料、木器漆、地坪涂料、壁纸、陶瓷砖、卫生陶瓷、人造板和木质地板、防水涂料、密封胶、家具等产品在内的绿色产品评价系列国家标准。如现行国家标准《绿色产品评价 涂料》GB/T 35602、《绿色产品评价 纸和纸制品》GB/T 35613、《绿色产品评价 陶瓷砖(板)》GB/T 35610、《绿色产品评价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GB/T 35601、《绿色产品评价 防水与密封材料》GB/T 35609等,对产品中有害物质种类及限量进行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其他装饰装修材料,其有害物质限量同样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工程决算材料清单、产品检验报告。
Ⅱ 水 质
5.2.3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当项目中除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外,未设置其他供水系统时,本条可直接得分。
本条为新增条文。
直饮水系统分为集中供水的管道直饮水系统和分散供水的终端直饮水处理设备。管道直饮水系统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要求;终端直饮水处理设备的出水水质标准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全自动连续微/超滤净水装置》HG/T 4111等现行饮用净水相关水质标准和设备标准。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供水水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 521的要求。
游泳池循环水处理系统水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的要求。
采暖空调循环水系统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的要求。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规定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可采用中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或地表水。当景观补水采用非传统水源时,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GB/T 18921的要求。当景观水体用于全身接触、娱乐性用途时,即可能全身浸入水中进行嬉水、游泳等活动,如旱喷泉、嬉水喷泉等,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水质,应根据不同用途的用水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的要求。设有模块化户内中水集成系统的项目,户内中水水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模块化户内中水集成系统技术规程》JGJ/T 409的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市政供水的水质检测报告(采用市政再生水时,可使用同一水源邻近项目一年以内的水质检测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设计说明、各类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5.2.4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如建筑未设置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本条可直接得分。
本条为新增条文。二次供水是目前各类民用建筑主要采用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方式。储水设施是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水质安全保障的关键环节。
第1款,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和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测方法。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和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要求的成品水箱,能够有效避免现场加工过程中的污染问题,且在安全生产、品质控制、减少误差等方面均较现场加工更有优势。
第2款,常用的避免储水变质的主要技术措施包括:储水设施分格、保证设施内水流通畅、检查口(人孔)加锁、溢流管及通气管口采取防止生物进入的措施等。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储水设施详图、设备材料表);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含设计说明、储水设施详图、设备材料表)、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或进场记录、水质检测报告。
5.2.5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现代化的建筑给水排水管线繁多,如果没有清晰的标识,难免在施工或日常维护、维修时发生误接的情况,造成误饮误用,给用户带来健康隐患。
目前建筑行业有关部门仅对管道标记的颜色进行了规定,尚未制定统一的民用建筑管道标识标准图集。建筑内给排水管道及设备的标识设置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中的相关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标识设置说明;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标识设置说明。
Ⅲ 声环境与光环境
5.2.6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1条基础上发展而来。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规定了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本标准要求采取减少噪声干扰的措施进一步优化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声环境,包括优化建筑平面、空间布局,没有明显的噪声干扰;设备层、机房采取合理的隔振和降噪措施;采用同层排水或其他降低排水噪声的有效措施等。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将住宅、办公、商业、医院等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分“低限标准”和“高要求标准”两档列出。对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包含的一些只有唯一室内噪声级要求的建筑(如学校),本条认定该室内噪声级对应数值为低限标准,而高要求标准则在此基础上降低5dB(A)。需要指出,对于不同星级的旅馆建筑,其对应的要求不同,需要一一对应。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噪声分析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室内噪声检测报告。
5.2.7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沿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2条。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将住宅、办公、商业、旅馆、医院等类型建筑的墙体、门窗、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以及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分为“低限标准”和“高要求标准”两档列出。
第1款,对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只规定了构件的单一空气隔声性能的建筑,本条认定该构件对应的空气隔声性能数值为低限标准限值,而高要求标准限值则在此基础上提高5dB。
第2款,对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只有单一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的建筑类型,本条认定对应的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数值为低限标准限值,高要求标准限值在低限标准限值降低10dB。
对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没有涉及的类型建筑的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可对照相似类型建筑的要求评价。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构件隔声性能的实验室检验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构件隔声性能的实验室检验报告。
5.2.8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6、8.2.7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本条对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达到采光照度要求的采光区域和采光时间提出了要求,以更为全面地评价室内采光质量。天然采光不仅有利于照明节能,而且有利于增加室内外的自然信息交流,改善空间卫生环境,调节空间使用者的心情。对于大进深、地下空间宜优先通过合理的建筑设计(如半地下室、天窗等方式)改善天然采光条件,且尽可能地避免出现无窗空间。对于无法避免的情况,鼓励通过导光管、棱镜玻璃等合理措施充分利用天然光,促进人们的舒适健康,但此时应对无法避免因素进行解释说明。
第1款和第2款针对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分别提出评价要求。为了更加真实地反映天然光利用的效果,采用基于天然光气候数据的建筑采光全年动态分析的方法对其进行评价。建筑及采光设计时,可通过软件对建筑的动态采光效果进行计算分析,根据计算结构合理进行采光系统设计。采光模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JGJ/T 449的相关规定。采光相关指标的计算过程中,相关参数应设定为:地面反射比0.3,墙面0.6,外表面0.5,顶棚0.75。外窗的透射比应根据设计图纸确定。如果设计图纸中涉及的相关参数有所不同,需提供材料测试报告。
第3款,过度阳光进入室内会造成强烈的明暗对比,影响室内人员的视觉舒适度。因此在充分利用天然光资源的同时,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不舒适眩光,如作业区域减少或避免阳光直射、采用室内外遮挡设施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中控制不舒适眩光的相关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书、采光检测报告。
Ⅳ 室内热湿环境
5.2.9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
第1款,对于采用自然通风或复合通风的建筑,本条款以建筑物内主要功能房间或区域为对象,以全年建筑运行时间为评价时间范围,按主要功能房间或区域的面积加权计算满足适应性热舒适区间的时间百分比进行评分。该条款关注的是建筑适应性热舒适设计,强调建筑中人不是环境的被动接受者,而是能够进行自我调节的适应者,人们会通过改变着装、行为或逐步调整自己的反应以适应复杂的环境变化,从而接受较大范围的室内温度。此外,营造动态而非恒定不变的室内环境,有利于维持人体对热环境的应激能力,改善使用者舒适感与身体健康。本条款要求从动态热环境和适应性热舒适角度,对室内热湿环境进行设计优化,强化自然通风、复合通风,合理拓宽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鼓励设计中允许室内人员对外窗、风扇等装置进行自由调节。
第2款,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整体评价指标应包括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标(PMV)和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PMV-PPD的计算程序应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2012附录E的规定执行。本款以建筑物内主要功能房间或区域为对象,以达标面积比例为评价依据。
对于同时存在自然通风、复合通风和人工冷源的建筑,应分别计算不同功能房间室内热环境对应第1、2款的达标情况,按面积加权进行评分。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分析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分析报告。
5.2.10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10条基础上发展而来。良好的自然通风设计,如采用中庭、天井、通风塔、导风墙、外廊、可开启外墙或屋顶、地道风等,可以有效改善室内热湿环境和空气品质,提高人体舒适性。已有研究表明,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人们感觉热舒适和可接受的环境温度要远比空调采暖室内环境设计标准限定的热舒适温度范围来得宽泛。当室外温湿度适宜时,良好的通风效果还能够减少空调的使用。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分析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分析报告。
5.2.1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严寒地区、全年空调度日数(CDD26)值小于10℃·d的寒冷及温和地区的建筑,本条可直接得分。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8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本条所述的可调节遮阳设施包括活动外遮阳设施(含电致变色玻璃)、中置可调遮阳设施(中空玻璃夹层可调内遮阳)、固定外遮阳(含建筑自遮阳)加内部高反射率(全波段太阳辐射反射率大于0.50)可调节遮阳设施、可调内遮阳设施等。
遮阳设施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比例Sz按下式计算:
Sz=Szo*η (1)
式中:η——遮阳方式修正系数,对于活动外遮阳设施,η为1.2;对于中置可调遮阳设施,η为1;对于固定外遮阳加内部高反射率可调节遮阳设施,η为0.8;对于可调内遮阳设施,η为0.6;
Szo——遮阳设施应用面积比例。活动外遮阳、中置可调遮阳和可调内遮阳设施,可直接取其应用外窗的比例,即装置遮阳设施外窗面积占所有外窗面积的比例;对于固定外遮阳加内部高反射率可调节遮阳设施,按大暑日9:00-17:00之间所有整点时刻其有效遮阳面积比例平均值进行计算,即该期间所有整点时刻其在所有外窗的投影面积占所有外窗面积比例的平均值。
对于按照大暑日9:00-17:00之间整点时刻没有阳光直射的透明围护结构,不计入计算。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计算书;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产品说明书、计算书。
5.2 评分项
Ⅰ 室内空气品质
5.2.1 控制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浓度,评价总分值为1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比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规定限值降低10%,得3分;降低20%,得6分;
2 室内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25μg/m³,且室内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50μg/m³,得6分。
5.2.2 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满足国家现行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中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8分。选用满足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达到3类及以上,得5分;达到5类及以上,得8分。
Ⅱ 水 质
5.2.4 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采取措施满足卫生要求,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使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的成品水箱,得4分;
2 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的措施,得5分。
5.2.5 所有给水排水管道、设备、设施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评价分值为8分。
Ⅲ 声环境与光环境
5.2.6 采取措施优化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声环境,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的噪声比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限值低3dB及以上,得4分;
2 车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的噪声比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限值低3dB及以上,得4分。
5.2.7 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良好,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表5.2.7的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住宅建筑室内主要功能空间至少60%面积比例区域,其采光照度值不低于300lx的小时数平均不少于8h/d,得12分。
2 公共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内区采光系数满足采光要求的面积比例达到60%,得4分;
2) 地下空间平均采光系数不小于0.5%的面积与地下室首层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得4分;
3) 室内主要功能空间至少60%面积比例区域的采光照度值不低于采光要求的小时数平均不少于4h/d,得4分。
Ⅳ 室内热湿环境
1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自然通风或复合通风工况下室内热环境参数在适应性热舒适区域的时间比例,达到30%,得2分;每再增加10%,再得1分,最高得8分。
2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供暖、空调工况下室内热环境参数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规定的室内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整体评价Ⅱ级的面积比例,达到60%,得5分;每再增加10%,再得1分,最高得8分。
3 当建筑主要功能房间部分时段采用自然通风或复合通风,部分时段采用供暖、空调时,按照第1款、第2款分别评分后再按各工况运行时间加权平均计算作为本条得分。
5.2.10 优化建筑空间和平面布局,改善自然通风效果,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在夏热冬暖和温和B地区达到12%,在夏热冬冷和温和A地区达到8%,在其他地区达到5%,得5分;每再增加2%,再得1分,最高得8分。
2 公共建筑: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的面积比例达到70%,得5分;每再增加10%,再得1分,最高得8分。
5.2.11 设置可调节遮阳设施,改善室内热舒适,评价总分值为9分,根据可调节遮阳设施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的比例按表5.2.11的规则评分。
表5.2.11 可调节遮阳设施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比例评分规则
条文说明
Ⅰ 室内空气品质
5.2.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11.2.7条基础上发展而来。
第1款,在本标准第5.1.1条基础上对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浓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预评估方法详见本标准第5.1.1条的条文说明。预评价时,可仅对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浓度预评估。
第2款,对颗粒物浓度限值进行了规定。预评价时,全装修项目可通过建筑设计因素(门窗渗透风量、新风量、净化设备效率、室内源等)及室外颗粒物水平(建筑所在地近一年环境大气监测数据),对建筑内部颗粒物浓度进行估算。预评价的计算方法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标准》JGJ/T 461中室内空气质量设计计算的相关规定。评价时,建筑内应具有颗粒物浓度监测传感设备,至少每小时对建筑内颗粒物浓度进行一次记录、存储,连续监测一年后取算术平均值,并出具报告。对于住宅建筑,应对每种户型主要功能房间进行全年监测;对于公共建筑,应每层选取一个主要功能房间进行全年监测。对于尚未投入使用或投入使用未满一年的项目,应对室内PM2.5和PM10的年平均浓度进行预评估。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建筑材料使用说明(种类、用量)、污染物浓度预评估分析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建筑材料使用说明(种类、用量)、污染物浓度预评估分析报告,投入使用的项目尚应查阅室内空气质量现场检测报告、PM2.5和PM10浓度计算报告(附原始监测数据)。
5.2.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从源头把控,选用绿色、环保、安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是保障室内空气质量的基本手段。为提升家装消费品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健康生活的追求,有关部门于2017年12月8日发布了包括内墙涂覆材料、木器漆、地坪涂料、壁纸、陶瓷砖、卫生陶瓷、人造板和木质地板、防水涂料、密封胶、家具等产品在内的绿色产品评价系列国家标准。如现行国家标准《绿色产品评价 涂料》GB/T 35602、《绿色产品评价 纸和纸制品》GB/T 35613、《绿色产品评价 陶瓷砖(板)》GB/T 35610、《绿色产品评价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GB/T 35601、《绿色产品评价 防水与密封材料》GB/T 35609等,对产品中有害物质种类及限量进行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其他装饰装修材料,其有害物质限量同样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工程决算材料清单、产品检验报告。
Ⅱ 水 质
本条为新增条文。
直饮水系统分为集中供水的管道直饮水系统和分散供水的终端直饮水处理设备。管道直饮水系统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要求;终端直饮水处理设备的出水水质标准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全自动连续微/超滤净水装置》HG/T 4111等现行饮用净水相关水质标准和设备标准。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供水水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 521的要求。
游泳池循环水处理系统水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的要求。
采暖空调循环水系统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的要求。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规定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可采用中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或地表水。当景观补水采用非传统水源时,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GB/T 18921的要求。当景观水体用于全身接触、娱乐性用途时,即可能全身浸入水中进行嬉水、游泳等活动,如旱喷泉、嬉水喷泉等,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水质,应根据不同用途的用水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的要求。设有模块化户内中水集成系统的项目,户内中水水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模块化户内中水集成系统技术规程》JGJ/T 409的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市政供水的水质检测报告(采用市政再生水时,可使用同一水源邻近项目一年以内的水质检测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设计说明、各类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5.2.4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如建筑未设置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本条可直接得分。
本条为新增条文。二次供水是目前各类民用建筑主要采用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方式。储水设施是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水质安全保障的关键环节。
第1款,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和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测方法。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和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要求的成品水箱,能够有效避免现场加工过程中的污染问题,且在安全生产、品质控制、减少误差等方面均较现场加工更有优势。
第2款,常用的避免储水变质的主要技术措施包括:储水设施分格、保证设施内水流通畅、检查口(人孔)加锁、溢流管及通气管口采取防止生物进入的措施等。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储水设施详图、设备材料表);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含设计说明、储水设施详图、设备材料表)、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或进场记录、水质检测报告。
5.2.5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现代化的建筑给水排水管线繁多,如果没有清晰的标识,难免在施工或日常维护、维修时发生误接的情况,造成误饮误用,给用户带来健康隐患。
目前建筑行业有关部门仅对管道标记的颜色进行了规定,尚未制定统一的民用建筑管道标识标准图集。建筑内给排水管道及设备的标识设置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中的相关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标识设置说明;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标识设置说明。
Ⅲ 声环境与光环境
5.2.6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1条基础上发展而来。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规定了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本标准要求采取减少噪声干扰的措施进一步优化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声环境,包括优化建筑平面、空间布局,没有明显的噪声干扰;设备层、机房采取合理的隔振和降噪措施;采用同层排水或其他降低排水噪声的有效措施等。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将住宅、办公、商业、医院等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分“低限标准”和“高要求标准”两档列出。对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包含的一些只有唯一室内噪声级要求的建筑(如学校),本条认定该室内噪声级对应数值为低限标准,而高要求标准则在此基础上降低5dB(A)。需要指出,对于不同星级的旅馆建筑,其对应的要求不同,需要一一对应。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噪声分析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室内噪声检测报告。
5.2.7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沿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2条。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将住宅、办公、商业、旅馆、医院等类型建筑的墙体、门窗、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以及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分为“低限标准”和“高要求标准”两档列出。
第1款,对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只规定了构件的单一空气隔声性能的建筑,本条认定该构件对应的空气隔声性能数值为低限标准限值,而高要求标准限值则在此基础上提高5dB。
第2款,对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只有单一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的建筑类型,本条认定对应的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数值为低限标准限值,高要求标准限值在低限标准限值降低10dB。
对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没有涉及的类型建筑的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可对照相似类型建筑的要求评价。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构件隔声性能的实验室检验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构件隔声性能的实验室检验报告。
5.2.8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6、8.2.7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本条对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达到采光照度要求的采光区域和采光时间提出了要求,以更为全面地评价室内采光质量。天然采光不仅有利于照明节能,而且有利于增加室内外的自然信息交流,改善空间卫生环境,调节空间使用者的心情。对于大进深、地下空间宜优先通过合理的建筑设计(如半地下室、天窗等方式)改善天然采光条件,且尽可能地避免出现无窗空间。对于无法避免的情况,鼓励通过导光管、棱镜玻璃等合理措施充分利用天然光,促进人们的舒适健康,但此时应对无法避免因素进行解释说明。
第1款和第2款针对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分别提出评价要求。为了更加真实地反映天然光利用的效果,采用基于天然光气候数据的建筑采光全年动态分析的方法对其进行评价。建筑及采光设计时,可通过软件对建筑的动态采光效果进行计算分析,根据计算结构合理进行采光系统设计。采光模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JGJ/T 449的相关规定。采光相关指标的计算过程中,相关参数应设定为:地面反射比0.3,墙面0.6,外表面0.5,顶棚0.75。外窗的透射比应根据设计图纸确定。如果设计图纸中涉及的相关参数有所不同,需提供材料测试报告。
第3款,过度阳光进入室内会造成强烈的明暗对比,影响室内人员的视觉舒适度。因此在充分利用天然光资源的同时,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不舒适眩光,如作业区域减少或避免阳光直射、采用室内外遮挡设施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中控制不舒适眩光的相关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书、采光检测报告。
Ⅳ 室内热湿环境
5.2.9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
第1款,对于采用自然通风或复合通风的建筑,本条款以建筑物内主要功能房间或区域为对象,以全年建筑运行时间为评价时间范围,按主要功能房间或区域的面积加权计算满足适应性热舒适区间的时间百分比进行评分。该条款关注的是建筑适应性热舒适设计,强调建筑中人不是环境的被动接受者,而是能够进行自我调节的适应者,人们会通过改变着装、行为或逐步调整自己的反应以适应复杂的环境变化,从而接受较大范围的室内温度。此外,营造动态而非恒定不变的室内环境,有利于维持人体对热环境的应激能力,改善使用者舒适感与身体健康。本条款要求从动态热环境和适应性热舒适角度,对室内热湿环境进行设计优化,强化自然通风、复合通风,合理拓宽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鼓励设计中允许室内人员对外窗、风扇等装置进行自由调节。
第2款,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整体评价指标应包括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标(PMV)和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PMV-PPD的计算程序应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2012附录E的规定执行。本款以建筑物内主要功能房间或区域为对象,以达标面积比例为评价依据。
对于同时存在自然通风、复合通风和人工冷源的建筑,应分别计算不同功能房间室内热环境对应第1、2款的达标情况,按面积加权进行评分。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分析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分析报告。
5.2.10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10条基础上发展而来。良好的自然通风设计,如采用中庭、天井、通风塔、导风墙、外廊、可开启外墙或屋顶、地道风等,可以有效改善室内热湿环境和空气品质,提高人体舒适性。已有研究表明,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人们感觉热舒适和可接受的环境温度要远比空调采暖室内环境设计标准限定的热舒适温度范围来得宽泛。当室外温湿度适宜时,良好的通风效果还能够减少空调的使用。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分析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分析报告。
5.2.1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严寒地区、全年空调度日数(CDD26)值小于10℃·d的寒冷及温和地区的建筑,本条可直接得分。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8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本条所述的可调节遮阳设施包括活动外遮阳设施(含电致变色玻璃)、中置可调遮阳设施(中空玻璃夹层可调内遮阳)、固定外遮阳(含建筑自遮阳)加内部高反射率(全波段太阳辐射反射率大于0.50)可调节遮阳设施、可调内遮阳设施等。
遮阳设施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比例Sz按下式计算:
Sz=Szo*η (1)
式中:η——遮阳方式修正系数,对于活动外遮阳设施,η为1.2;对于中置可调遮阳设施,η为1;对于固定外遮阳加内部高反射率可调节遮阳设施,η为0.8;对于可调内遮阳设施,η为0.6;
Szo——遮阳设施应用面积比例。活动外遮阳、中置可调遮阳和可调内遮阳设施,可直接取其应用外窗的比例,即装置遮阳设施外窗面积占所有外窗面积的比例;对于固定外遮阳加内部高反射率可调节遮阳设施,按大暑日9:00-17:00之间所有整点时刻其有效遮阳面积比例平均值进行计算,即该期间所有整点时刻其在所有外窗的投影面积占所有外窗面积比例的平均值。
对于按照大暑日9:00-17:00之间整点时刻没有阳光直射的透明围护结构,不计入计算。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计算书;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产品说明书、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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