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19(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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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评分项

Ⅰ 出行与无障碍
 
6.2.1 场地与公共交通站点联系便捷,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得2分;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3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得4分;
    2 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800m范围内设有不少于2条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得4分。
6.2.2 建筑室内公共区域满足全龄化设计要求,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室内公共区域的墙、柱等处的阳角均为圆角,并设有安全抓杆或扶手,得5分;
    2 设有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梯,得3分。

Ⅱ 服务设施

6.2.3 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满足下列要求中的4项,得5分;满足6项及以上,得10分。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大于300m;
    2) 场地出入口到达小学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3) 场地出入口到达中学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000m;
    4) 场地出入口到达医院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000m;
    5) 场地出入口到达群众文化活动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
    6) 场地出入口到达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7) 场地周边500m范围内具有不少于3种商业服务设施。
    2 公共建筑,满足下列要求中的3项,得5分;满足5项,得10分。
    1) 建筑内至少兼容2种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功能;
    2) 建筑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活动空间;
    3) 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车位数占总车位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 周边500m范围内设有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5) 场地不封闭或场地内步行公共通道向社会开放。
6.2.4 城市绿地、广场及公共运动场地等开敞空间,步行可达,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公园、广场的步行距离不大于300m,得3分;
    2 到达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得2分。
6.2.5 合理设置健身场地和空间,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室外健身场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5%,得3分;
    2 设置宽度不少于1.25m的专用健身慢行道,健身慢行道长度不少于用地红线周长的1/4且不少于100m,得2分;
    3 室内健身空间的面积不少于地上建筑面积的0.3%且不少于60m²,得3分;
    4 楼梯间具有天然采光和良好的视野,且距离主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5m,得2分。

Ⅲ 智慧运行

6.2.6 设置分类、分级用能自动远传计量系统,且设置能源管理系统实现对建筑能耗的监测、数据分析和管理,评价分值为8分。
6.2.7 设置PM10、PM2.5、CO2浓度的空气质量监测系统,且具有存储至少一年的监测数据和实时显示等功能,评价分值为5分。
6.2.8 设置用水远传计量系统、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评价总分值为7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设置用水量远传计量系统,能分类、分级记录、统计分析各种用水情况,得3分;
    2 利用计量数据进行管网漏损自动检测、分析与整改,管道漏损率低于5%,得2分;
    3 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生活饮用水、管道直饮水、游泳池水、非传统水源、空调冷却水的水质指标,记录并保存水质监测结果,且能随时供用户查询,得2分。
6.2.9 具有智能化服务系统,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具有家电控制、照明控制、安全报警、环境监测、建筑设备控制、工作生活服务等至少3种类型的服务功能,得3分;
    2 具有远程监控的功能,得3分;
    3 具有接入智慧城市(城区、社区)的功能,得3分。

运营管理

6.2.10 制定完善的节能、节水的操作规程,实施能源资源管理激励机制,且有效实施,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相关设施具有完善的操作规程,得2分;
    2 运营管理机构的工作考核体系中包含节能和节水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得3分。
6.2.11 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中节水用水定额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平均日用水量大于节水用水定额的平均值、不大于上限值,得2分。
    2 平均日用水量大于节水用水定额下限值、不大于平均值,得3分。
    3 平均日用水量不大于节水用水定额下限值,得5分。
6.2.12 定期对建筑运营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结果进行运行优化,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制定绿色建筑运营效果评估的技术方案和计划,得3分;
    2 定期检查、调适公共设施设备,具有检查、调试、运行、标定的记录,且记录完整,得3分;
    3 定期开展节能诊断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优化方案并实施,得4分。
6.2.13 建立绿色低碳教育宣传和实践机制,形成良好的绿色氛围,并定期开展使用者满意度调查,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绿色建筑技术宣传、绿色生活引导等绿色低碳教育宣传和实践活动,并有活动记录,得3分;
    2 具有绿色低碳生活展示、体验或交流分享的渠道,得3分;
    3 每年开展1次针对建筑绿色性能的使用者满意度调查,且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并实施、公示,得4分。

条文说明
Ⅰ 出行与无障碍

6.2.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4.2.8条基础上发展而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筑与公共交通联系的便捷程度很重要。本条所指公共交通站点包括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为便于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在选址与场地规划中应重视建筑场地与公共交通站点的便捷联系,合理设置出入口。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
6.2.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4.2.9条基础上发展而来。为老年人、行动不便者提供活动场地及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方便、安全的无障碍的出行环境,营造全龄友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是城市建设不容忽略的重要问题。
    第1款,建筑内公共空间形成连续的无障碍通道,不仅能满足老人的使用需求,同时为行为障碍者、推婴儿车、搬运行李的正常人也能从中得到方便。建筑内的公共空间包括出入口、门厅、走廊、楼梯、电梯等,这些公共空间的无障碍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中的相关规定,并尽可能实现场内的城市街道、室外活动场所、停车场所、各类建筑出入口和公共交通站点之间等步行系统的无障碍联通。
    第2款,建筑的公共区域充分考虑墙面或者易接触面不应有明显棱角或尖锐突出物,保证使用者,特别是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儿童行走安全。
    第3款,在电梯的设计中,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能保证建筑使用者出现突发病症时,更方便地利用垂直交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建筑专业、景观专业);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

Ⅱ 服务设施

6.2.3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4.2.11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本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进行了对接,居住区的配套设施是指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本条选取了居民使用频率较高或对便利性要求较高的配套设施进行评价,突出步行可达的便利性设计原则。本次修订特别增加了医院、各类群众文化活动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评价内容,强化了对公共服务水平的评价。其中医院含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群众文化活动设施含文化馆、文化宫、文化活动中心、老年人或儿童活动中心等。
    公共建筑兼容2种及以上主要公共服务功能是指主要服务功能在建筑内部混合布局,如建筑中设有共用的会议设施、展览设施、健身设施、餐饮设施等以及交往空间、休息空间等空间,提供休息座位、家属室、母婴室、活动室等人员停留、沟通交流、聚集活动等与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相适应的公共空间。
    公共服务功能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方式也具有多种形式,可以全时开放,也可根据自身使用情况错时开放。例如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馆、体育运动场、体育馆等,通过科学管理错时向社会公众开放;办公建筑的室外场地、停车库等在非办公时间向周边居民开放,会议室等向社会开放等。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车位数占总车位数的比例不低于10%,是适应电动汽车发展的必要措施。周边500m范围内设有社会公共停车场(库),也是对社会设施共享共用、建筑使用者出行便捷性的重要评价内容。本次修订还增加了城市步行公共通道等评价内容,以提高和保障城市公共空间步行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一方面为城市居民的出行提供便利、提高通达性,另一方面也是绿色建筑使用者出行便利的重要评价内容。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位置标识图;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投入使用的项目尚应查阅设施向社会共享的实施方案、工作记录等。
6.2.4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强调了城市公共开敞空间、运动场所的便捷性、可达性。
    第1款,建筑以主要出入口步行300m即可到达任何1个城市公园绿地、城市广场进行得分评价,其中住宅建筑还包括居住区公园;
    第2款,提出步行500m应能够到达1处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大约1300m²~2500m²,集中设置了篮球、排球、5人足球的运动场地),或是其他对外开放的专用运动场,如学校对外开放的运动场。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群众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和工作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的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位置标识图;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
6.2.5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随着人们对健康生活的重视,人们对健身活动越来越热衷。健身活动有利于人体骨骼、肌肉的生长,增强心肺功能,改善血液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的机能状况,有利于人体的生长发育,提高抗病能力,增强有机体的适应能力。室外健身可以促进人们更多的接触自然,提高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也有益于心理健康,对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第1款,要求设置集中的室外健身活动区。健身场地的设置位置应避免噪声扰民,并根据运动类型设置适当的隔声措施;健身场地设置应进行全龄化的设计,满足各年龄段人群的室外活动要求。
    第2款,健身慢行道是指在场地内设置的供人们进行行走、慢跑的专门道路。健身慢行道应尽可能避免与场地内车行道交叉,步道宜采用弹性减振、防滑和环保的材料,如塑胶、彩色陶粒等。步道宽度不少于1.25m,源自原建设部以及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第3款,鼓励建筑或社区中可设置健身房,或利用公共空间(如小区会所、入口大堂、休闲平台、共享空间等)设置健身区,配置一些健身器材,提供给人们全天候进行健身活动的条件,鼓励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健康空间还包括开放共享的羽毛球室、乒乓球室。
    第4款,鼓励将楼梯设置在靠近主入口的地方。楼梯间内有天然采光、有良好的视野和人体感应灯,可以提高楼梯间锻炼的舒适度。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场地布置图,产品说明书;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产品说明书。

Ⅲ 智慧运行

6.2.6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5.1.3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本条旨在保障且体现绿色建筑达到预期的运营效果,建筑至少应对建筑最基本的能源资源消耗量设置管理系统。但不同规模、不同功能的建筑项目需设置的系统大小及是否需要设置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本条要求设置电、气、热的能耗计量系统和能源管理系统。计量系统是实现运行节能、优化系统设置的基础条件,能源管理系统使建筑能耗可知、可见、可控,从而达到优化运行、降低消耗的目的。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电气等各部分能源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并能实现远传,其中冷热源、输配系统的主要设备包括冷热水机组、冷热水泵、新风机组、空气处理机组、冷却塔等,电气系统包括照明、插座、动力等。对于住宅建筑,主要针对公共区域提出要求,对于住户仅要求每个单元(或楼栋)设置可远传的计量总表。
    计量器具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中的要求。
    本条要求在计量基础上,通过能源管理系统实现数据传输、存储、分析功能,系统可存储数据均应不少于一年。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能源系统设计图纸、能源管理系统配置等);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投入使用的项目尚应查阅管理制度、历史监测数据、运行记录。
6.2.7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12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旨在引导保持理想的室内空气质量指标,必须不断收集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测试数据。空气污染物传感装置和智能化技术的完善普及,使对建筑内空气污染物的实时采集监测成为可能。当所监测的空气质量偏离理想阈值时,系统应做出警示,建筑管理方应对可能影响这些指标的系统做出及时的调试或调整。将监测发布系统与建筑内空气质量调控设备组成自动控制系统,可实现室内环境的智能化调控,在维持建筑室内环境健康舒适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本条文要求对于安装监控系统的建筑,系统至少对PM2.5、PM10、CO2分别进行定时连续测量、显示、记录和数据传输,监测系统对污染物浓度的读数时间间隔不得长于10min。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监测系统设计图纸、点位图等);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投入使用的项目尚应查阅管理制度、历史监测数据、运行记录。
6.2.8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
    第1款,采用远传计量系统对各类用水进行计量,可准确掌握项目用水现状,如水系管网分布情况,各类用水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分布及运转状态,用水总量和各用水单元之间的定量关系,找出薄弱环节和节水潜力,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节水管理措施和规划。
    第2款,远传水表可以实时的将用水量数据上传给管理系统。远传水表应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分级安装。物业管理方应通过远传水表的数据进行管道漏损情况检测,随时了解管道漏损情况,及时查找漏损点并进行整改。
    第3款,建筑中设有的各类供水系统均设置了在线监测系统,第3款方可得分。根据相应水质标准规范要求,可选择对浊度、余氯、pH值、电导率(TDS)等指标进行监测,例如管道直饮水可不监测浊度、余氯,对终端直饮水设备没有在线监测的要求。对建筑内各类水质实施在线监测,能够帮助物业管理部门随时掌握水质指标状况,及时发现水质异常变化并采取有效措施。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应有报警记录功能,其存储介质和数据库应能记录连续一年以上的运行数据,且能随时供用户查询。水质监测的关键性位置和代表性测点包括:水源、水处理设施出水及最不利用水点。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含远传计量系统设置说明、分级水表设置示意图、水质监测点位说明、设置示意图等);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含远传计量系统设置说明、分级水表设置示意图、水质监测点位说明、设置示意图等)、监测与发布系统设计说明,投入使用的项目尚应查阅漏损检测管理制度(或漏损检测、分析及整改情况报告)、水质监测管理制度(或水质监测记录)。
6.2.9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
    第1款,智能化服务系统包括智能家居监控服务系统或智能环境设备监控服务系统,具体包括家电控制、照明控制、安全报警、环境监测、建筑设备控制、工作生活服务(如养老服务预约、会议预约)等系统与平台。控制方式包括电话或网络远程控制、室内外遥控、红外转发以及可编程定时控制等。
    智能家居监控系统或智能环境设备监控系统是以相对独立的使用空间为单元,利用综合布线技术、网络通信技术、自动控制技术、音视频技术等将家居生活或工作事务有关的设施进行集成,构建高效的建筑设施与日常事务的管理系统,提升家居和工作的安全性、便利性、舒适性、艺术性,实现更加便捷适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高用户对绿色建筑的感知度。
    第2款,智能化服务系统具备远程监控功能,使用者可通过以太网、移动数据网络等,实现对建筑室内物理环境状况、设备设施状态的监测,以及对智能家居或环境设备系统的控制、对工作生活服务平台的访问操作,从而可以有效提升服务便捷性。
    第3款,智能化服务系统如果仅由物业管理单位来管理和维护的话,其信息更新与扩充的速度和范围一般会受到局限,如果智能化服务平台能够与所在的智慧城市(城区、社区)平台对接,则可有效实现信息和数据的共享与互通,实现相关各方的互惠互利。智慧城市(城区、社区)的智能化服务系统的基本项目一般包括智慧物业管理、电子商务服务、智慧养老服务、智慧家居、智慧医院等。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智能家居或环境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方案、智能化服务平台方案、相关智能化设计图纸、装修图纸);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投入使用的项目尚应查阅管理制度、历史监测数据、运行记录。

Ⅳ 物业管理

6.2.10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评价。在项目投入使用前评价,本条不得分。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10.2.2条、第10.2.3条基础上发展而来。
    第1款,本款要求建立完善的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的操作管理制度、工作指南和应急预案,并放置、悬挂或张贴在各个操作现场的明显处。例如:可再生能源系统操作规程、雨废水回用系统作业标准等。节能、节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技术要求高,维护的工作量大,无论是自行运维还是购买专业服务,都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在日常运行中应做好记录,通过专业化的物理管理促使操作人员有效保证工作的质量。
    第2款,本款要求物业管理机构在保证建筑的使用性能要求、投诉率低于规定值的前提下,实现其经济效益与建筑用能系统的耗能状况、水资源等的使用情况直接挂钩。在运营管理中,建筑运行能耗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制定激励政策,建筑水耗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制定激励政策。通过绩效考核,调动各方面的节能、节水积极性。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评价查阅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运行记录。
6.2.1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评价。在项目投入使用前评价,本条不得分。
    本条由本标准2014年版第6.2.1条发展而来。计算平均日用水量时,应实事求是地确定用水的使用人数、用水面积等。使用人数在项目使用初期可能不会达到设计人数,如住宅的入住率可能不会很快达到100%,因此对与用水人数相关的用水,如饮用、盥洗、冲厕、餐饮等,应根据用水人数来计算平均日用水量;对使用人数相对固定的建筑,如办公建筑等,按实际人数计算;对浴室、商场、餐厅等流动人口较大且数量无法明确的场所,可按设计人数计算。
    对与用水人数无关的用水,如绿化灌溉、地面冲洗、水景补水等,则根据实际水表计量情况进行考核。
    根据实际运行一年的水表计量数据和使用人数、用水面积等计算平均日用水量,与节水用水定额进行比较来判定。
    本条的平均值为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中上限值和下限值的算术平均值。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评价查阅实测用水量计量报告和建筑平均日用水量计算书。
6.2.1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评价。在项目投入使用前评价,本条不得分。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10.2.5条、10.2.7条基础上发展而来。
    第1款,对绿色建筑的运营效果进行评估是及时发现和解决建筑运营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优化绿色建筑运行的重要途径。绿色建筑涉及的专业面广,所以制定绿色建筑运营效果评估技术方案和评估计划,是评估有序和全面开展的保障条件。根据评估结果,可发现绿色建筑是否达到预期运行目标,进而针对发现的运营问题制定绿色建筑优化运营方案,保持甚至提升绿色建筑运行效率和运营效果。
    第2款,保持建筑及其区域的公共设施设备系统、装置运行正常,做好定期巡检和维保工作,是绿色建筑长期运行管理中实现各项目标的基础。制定的管理制度、巡检规定、作业标准及相应的维保计划是保障使用者安全、健康的基本保障。定期的巡检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管道井、绿化、路灯、外门窗等)的安全、完好程度、卫生情况等;设备间(配电室、机电系统机房、泵房)的运行参数、状态、卫生等;消防设备设施(室外消防栓、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等完好程度、标识、状态等;建筑完损等级评定(结构部分的墙体,楼盖,楼地面、幕墙,装修部分的门窗,外装饰、细木装修,内墙抹灰)的安全检测、防锈防腐等,以上内容还应做好归档和记录。
    系统、设备、装置的检查、调适不仅限于新建建筑的试运行和竣工验收,而应是一项持续性、长期性的工作。建筑运行期间,所有与建筑运行相关的管理、运行状态,建筑构件的耐久性、安全性等会随时间、环境、使用需求调整而发生变化,因此持续到位的维护特别重要。
    第3款,物业管理机构有责任定期(每年)开展能源诊断。住宅类建筑能源诊断的内容主要包括:能耗现状调查、室内热环境和暖通空调系统等现状诊断。住宅类建筑能源诊断检测方法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的有关规定。公共建筑能源诊断的内容主要包括:冷水机组、热泵机组的实际性能系数、锅炉运行效率、水泵效率、水系统补水率、水系统供回水温差、冷却塔冷却性能、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风系统平衡度等,公共建筑能源诊断检测方法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的有关规定。
    第4款,水质的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1~GB/T 5750.13、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T 141等标准执行,并保证至少每季度对各类用水水质的常规指标进行1次检测。
    对于第3款和第4款,能源诊断和水质检测可由物业管理部门自检,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物业管理部门应保存历年的能源和水质检测记录,并至少提供最近一年完整机电系统作业标准、各类检测器的标定记录、运行数据或第三方检测的数据等资料,不断提升设备系统的性能。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评价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年度评估报告、历史监测数据、运行记录、检测报告、诊断报告。
6.2.13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评价。在项目投入使用前评价,本条不得分。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10.2.4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在建筑物长期的运行过程中,用户和物业管理人员的意识与行为,直接影响绿色建筑的目标实现,因此需要坚持倡导绿色理念与绿色生活方式的教育宣传制度,培训各类人员正确使用绿色设施,形成良好的绿色行为与风气。
    第1款,建立绿色教育宣传和实践活动机制,可以促进普及绿色建筑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绿色建筑的运营理念和有关要求。尤其是通过媒体报道和公开有关数据,能营造关注绿色理念、践行绿色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2款,鼓励形式多样的绿色生活展示、体验或交流分享的平台,包括利用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的宣传、推广和活动,如建立绿色生活的体验小站、旧物置换、步数绿色积分、绿色小天使亲子活动等。定期发放绿色设施使用手册,绿色设施使用手册是为建筑使用者及物业管理人员提供各类设备设施的功能、作用及使用说明的文件。绿色设施包括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节能灯具、遮阳设施、可再生能源系统、非传统水源系统、节水器具、节水绿化灌溉设施、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等。营造出使用者爱护环境、绿色家园共建的氛围。
    第3款,建筑应满足建筑使用者的需求,绿色建筑最终应用效果的重要判据之一是建筑使用者的评判和满意度。使用者满意度调查的内容主要针对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侧重节能、节水)、环境宜居的绿色性能,并着重关注物业管理、秩序与安全、车辆管理、公共环境、建筑外墙维护等与建筑使用者。应根据满意度调查结果制定建筑性能提升改进措施并加以落实,尤其针对使用者不太满意的调查内容。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评价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工作记录、活动宣传和推送材料、绿色设施使用手册、影像材料、年度调查报告及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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