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XF/T146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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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消防档案

12.1 档案管理
2.1.1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12.1.2 消防档案内容应全面反映文物建筑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12.1.3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防火巡查检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培训记录等动态管理记录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存档时间不应少于5年,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其他档案材料应根据需要确定保存期限。
12.1.4 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12.2 档案内容
12.2.1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12.2.2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许可文件及相关资料;
    c) 消防组织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d)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情况;
    f) 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人员及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 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等重点工种人员的基本情况;
    h) 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2.2.3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消防安全会议记录;
    b)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c)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防火巡查检查记录、消防设施定巡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合同;
    d)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e)防火巡查、检查记录;
    f) 有关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g)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h)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i)火灾情况记录;
    j)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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