挡烟垂壁 XF53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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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耐高温性能

6.5.1 试件
    挡烟垂壁试件的结构和材料应能够代表实际使用状况。如果实际挡烟垂壁产品设计结构在高度方向或/和宽度方向上有某种连接结构,则试验用的挡烟垂壁试件应含有此连接结构。
    如果不受试验装置的炉口开口尺寸限制,挡烟垂壁试件应以其型号中明示的规格尺寸(全尺寸)进行试验。不能以全尺寸试验的试件,应选择可试验的最大尺寸。
6.5.2 试验装置
    挡烟垂壁耐高温性能试验的耐火试验炉及炉内试验条件应符合GB/T 9978.1-2008中第5章、第6章的规定,且应能满足垂直分隔构件一面受火的条件,试验炉口开口尺寸不应小于3m×3m。
    耐火试验炉内温度测量热电偶应均匀地分布在距挡烟垂壁试件结构最近表面(100±10)mm的垂直平面内,试件受火面每1.5m2范围内至少布置一支热电偶,且总数不应少于4支,热电偶的测量感温端头朝向试件的向火面。
6.5.3 试件安装
6.5.3.1 挡烟垂壁试件的安装框架应为具有足够强度的刚性框架,满足挡烟垂壁试件及支承结构的安装需求。
6.5.3.2 挡烟垂壁试件与框架之间应安装支承结构,挡烟垂壁与支承结构之间的连接方法,包括连接用附件和材料应与实际使用情况相同,并作为试件的附属部分。支承结构要求如下:
    a)如果挡烟垂壁在实际使用时安装在特定的支承结构中,则支承结构应符合实际使用情况;
    b)如果挡烟垂壁不是安装在特定的支承结构上使用,则挡烟垂壁试件与框架间宜安装一种刚性标准支承结构,如砌块墙、砖墙或素混凝土墙等,墙体密度在800kg/m3~1600kg/m3之间,墙体厚度不应小于150mm;
    c)如果挡烟垂壁试件按实际使用情况安装,且试件两侧及其下部与支承结构之间为无约束连接,则应采用耐火纤维毡等耐高温的柔性隔热材料对挡烟垂壁试件两侧及其下部与支承结构之间的缝隙进行必要的封堵。
6.5.3.3 安装在挡烟垂壁试件与框架之间的支承结构,其紧邻挡烟垂壁试件两侧及其上方、下方的部分应有宽200mm的最小区域暴露在耐火试验炉的炉口中。若试件之间以及试件与炉口内边缘之间有200mm的最小间隔,则支承结构上可安装一个以上的挡烟垂壁试件。
6.5.4 试验步骤
6.5.4.1 将试件按6.5.2的规定安装在耐火试验炉的炉口。
6.5.4.2 按GB/T 9978.1-2008规定的升温条件,将耐火试验炉内温度升至(620±20)℃,并保持恒温,时间合计为30min。
6.5.4.3 观察、测量并记录试件的完整性破坏情况。
6.5.5 判定准则
    挡烟垂壁试件在为时30min的耐高温试验过程中,未出现下列任一现象,则判定试件的完整性未被破坏,挡烟垂壁耐高温性能合格:
    a)挡烟垂壁背火面出现持续10s以上的火焰;
    b)依据GB/T 9978.1-2008中8.4.2的规定,探棒可以穿过;
    c)挡烟垂壁部分或全部垮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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