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DB11/791-201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 基本原则

4.1 文物建筑应设置相应的火灾报警、灭火、疏散等消防设施及相关标识。
4.2 文物建筑修缮设计时应进行相应的消防设计。
4.3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以对文物建筑最小干预为原则,并具有可逆性。
4.4 文物建筑防火、防雷等防范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