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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DB11/79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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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原则
4.1 文物建筑应设置相应的火灾报警、灭火、疏散等消防设施及相关标识。
4.2 文物建筑修缮设计时应进行相应的消防设计。
4.3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以对文物建筑最小干预为原则,并具有可逆性。
4.4 文物建筑防火、防雷等防范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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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线(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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