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DB11/79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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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消防炮、消防水幕

6.8.1 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为一级的文物建筑,具备安装条件时,直在重点地段和部位安装消防炮、消防水幕,并具备隐蔽性。
6.8.2 消防炮的数量不宜少于2门,设置位置应使消防炮的射流能够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
6.8.3 设置消防炮平台,其结构设计应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结构强度应满足消防炮喷射反作用力的要求。消防炮平台应隐蔽设置,并与周边建筑风貌相协调。
6.8.4 消防炮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GB 50338的相关要求。
6.8.5 消防水幕的设计应符合相邻文物建筑的防火保护要求,防止火灾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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