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DB11/791-201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细水雾灭火系统

    砖(石)结构文物建筑、近年重建(复建)的文物建筑及没有传统彩画的近现代文物建筑,在不破坏建筑本身及严重影响环境风貌、结构强度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安装和系统喷放要求时,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它场所可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GB 50084、GB 50261的相关要求。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符合细水雾灭火系统相关标准的要求。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