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DB11/791-2011
7.4 气体灭火系统
7.4.1 不宜用水扑救火灾的文物建筑,在不破坏文物风貌不损伤重要彩(壁)画、结构强度满足管道安装和系统喷放要求时,可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控制范围小的独立空间宜选用无管网式的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应符合GB 50263、GB 50370的相关要求。
7.4.2 设计灭火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设计惰化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1倍。七氟丙烷设计灭火浓度宜采用10%;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设计灭火浓度不应小于37.5%。
7.4.3 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浸渍时间宜采用20min。
7.4.4 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放后气体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喷头出口射流方向离文物、文物建筑物表面距离,不宜小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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